未登记结婚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法院支持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1-04 18:19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凤茹 宋小翠

订下婚约,下了聘金,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宴,不料事后女方竟然为生活琐事反悔,不愿继续与男方生活、结婚。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广东省五华县法院今天(1月4日)通报称,该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

2016年农历12月28日,曾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黄某,认识后双方没有意见便告知双方父母,订下婚约,随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宴,曾某交给黄某家人聘金8900元,红包2000元。双方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开生活。分开后曾某多次与黄某联系,黄某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曾某继续生活、结婚。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其迟迟不愿跟原告曾某结婚这种状况是原告造成的,现在其同意跟原告结婚。但是原告却认为其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回来,被告均回信称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曾某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的89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当结婚不成时,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依法有据。原、被告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事实上已经同居了一段时间,对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被告黄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曾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为此,对于原告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部分给予支持,酌情返还7200元,法院于是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7200元。

编辑: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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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 男方诉求返还彩礼获法院支持

金羊网  作者:  2018-01-04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凤茹 宋小翠

订下婚约,下了聘金,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宴,不料事后女方竟然为生活琐事反悔,不愿继续与男方生活、结婚。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广东省五华县法院今天(1月4日)通报称,该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

2016年农历12月28日,曾某经媒婆介绍认识了黄某,认识后双方没有意见便告知双方父母,订下婚约,随后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宴,曾某交给黄某家人聘金8900元,红包2000元。双方共同生活两个多月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开生活。分开后曾某多次与黄某联系,黄某明确表示不愿意跟随曾某继续生活、结婚。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其迟迟不愿跟原告曾某结婚这种状况是原告造成的,现在其同意跟原告结婚。但是原告却认为其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回来,被告均回信称无法共同生活,为此不同意继续共同生活、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曾某按照农村风俗给付的8900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性质,当结婚不成时,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依法有据。原、被告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农村风俗结婚,事实上已经同居了一段时间,对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被告黄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曾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为此,对于原告请求返还全部彩礼,法院部分给予支持,酌情返还7200元,法院于是判决被告黄某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7200元。

编辑: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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