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将实施浮动费率 平均费率下调约20%

来源:金羊网 作者:沈婷婷 发表时间:2018-01-12 15:06

金羊网讯 记者沈婷婷、通讯员蔡芳模报道:记者1月11日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从3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均费率水平将下调20%左右。据测算,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不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据介绍,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目的,是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方面,深圳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3类细化为8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从今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企业支付费率“可上可下”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确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核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深圳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深圳市社保局将按照《通知》规定,每两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通过深圳市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www.szsi.gov.cn)等渠道进行公告。各用人单位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在公告期间可以向所属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编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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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保险将实施浮动费率 平均费率下调约20%

金羊网  作者:沈婷婷  2018-01-12

金羊网讯 记者沈婷婷、通讯员蔡芳模报道:记者1月11日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深圳市从3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均费率水平将下调20%左右。据测算,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不影响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挥经济杠杆作用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以及浮动的档次。

据介绍,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目的,是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缴费费率方面,深圳已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3类细化为8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

从今年3月1日起,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执行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其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情况以及工伤保险违法情况实行浮动。其中,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企业支付费率“可上可下”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确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机构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免于考核情形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计算所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低的用人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可享受费率下浮的优待,最多可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工伤保险支缴率高的用人单位,费率将会上浮,最高可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如有异议可提出复核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次浮动费率调整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浮动周期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29日止,今后以此类推。据测算,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后,深圳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将进一步降低20%左右,一个浮动周期(两年)可为用人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5.7亿元。

深圳市社保局将按照《通知》规定,每两年核定一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并在实施前通过深圳市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www.szsi.gov.cn)等渠道进行公告。各用人单位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在公告期间可以向所属社保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编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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