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流水记录有助贷款? 实则用你的银行卡“偷”钱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黄驰波 发表时间:2018-01-17 07:45

三人克隆信用卡套现88万元,主犯被判刑10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46名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3名嫌疑人上演一出“双面诈骗”的戏码,一方面谎称帮客户银行储蓄卡“制造”理想流水记录,获取客户银行卡及个人信息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另一方面将非法获取的克隆信用卡上的钱转移至上述银行储蓄卡,通过这种非法手段在广州、阳江等地套现88万余元。3人最终锒铛入狱,主犯谢某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新快报记者 黄驰波 通讯员 刘玉清 叶可盈

骗取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

再利用这些银行卡“过账”

2015年12月7日,市民张女士向银行方面报称,她人在广州,所持银行卡却被他人在清远市一家电信营业厅冒取了8221余元。11天后,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市民祝先生身上。祝先生的银行卡被别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某超市冒取人民币9982元。

在1个月时间内,这样的报案接二连三发生。

原来,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谢某斌以办理贷款为由,谎称能帮客户给银行卡制造理想流水,从而获取持卡人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电话卡等,将银行卡及个人资料绑定POS机,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随后,谢某斌找来“中介”提供非法克隆信用卡,纠集两名同伙张某华、陈某强,在广州、阳江等地使用刷卡器、蓝牙刷卡机,将克隆信用卡内的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前述客户的银行储蓄卡并取现。

利用这种“双面”诈骗手段,谢某斌等3人在1个月时间内疯狂套现88万元。2015年12月18日凌晨,谢某斌等3人驾车途经东莞市虎门渡口收费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随后警方在谢某斌的车辆及住所内缴获银行卡211张、刷卡器178个、手机卡85张等作案物品。

小车内或酒店里刷克隆卡

盗取46名被害人卡内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谢某斌等3人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张女士、祝先生等46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

庭审中,谢某斌供述称,他一般在小车内或者酒店房间里套现,由非法克隆信用卡的人员将信用卡交给他,他用蓝牙刷卡机刷这些克隆卡,将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他带来的银行储蓄卡上。而涉案的蓝牙刷卡机一部分由克隆卡提供者提供,另一部分则由谢某斌网购。谢某斌取现后与克隆卡提供者按比例进行分成。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谢某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华、陈某强两人分别被判刑6年与4年。同时追缴3人的违法所得88万余元发还某第三方支付平台(3人诈骗赃款此前已由该支付平台赔付给被害人)。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刘玉清提醒道,市民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和身份信息资料,如有人让市民提供银行借记卡,称帮忙制造大额银行流水以便贷款,不可轻信,这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

编辑:邬嘉宏
数字报

制造流水记录有助贷款? 实则用你的银行卡“偷”钱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黄驰波  2018-01-17

三人克隆信用卡套现88万元,主犯被判刑10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涉及46名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3名嫌疑人上演一出“双面诈骗”的戏码,一方面谎称帮客户银行储蓄卡“制造”理想流水记录,获取客户银行卡及个人信息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另一方面将非法获取的克隆信用卡上的钱转移至上述银行储蓄卡,通过这种非法手段在广州、阳江等地套现88万余元。3人最终锒铛入狱,主犯谢某斌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新快报记者 黄驰波 通讯员 刘玉清 叶可盈

骗取银行卡绑定支付平台

再利用这些银行卡“过账”

2015年12月7日,市民张女士向银行方面报称,她人在广州,所持银行卡却被他人在清远市一家电信营业厅冒取了8221余元。11天后,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市民祝先生身上。祝先生的银行卡被别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某超市冒取人民币9982元。

在1个月时间内,这样的报案接二连三发生。

原来,从2015年10月起,被告人谢某斌以办理贷款为由,谎称能帮客户给银行卡制造理想流水,从而获取持卡人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电话卡等,将银行卡及个人资料绑定POS机,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随后,谢某斌找来“中介”提供非法克隆信用卡,纠集两名同伙张某华、陈某强,在广州、阳江等地使用刷卡器、蓝牙刷卡机,将克隆信用卡内的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前述客户的银行储蓄卡并取现。

利用这种“双面”诈骗手段,谢某斌等3人在1个月时间内疯狂套现88万元。2015年12月18日凌晨,谢某斌等3人驾车途经东莞市虎门渡口收费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随后警方在谢某斌的车辆及住所内缴获银行卡211张、刷卡器178个、手机卡85张等作案物品。

小车内或酒店里刷克隆卡

盗取46名被害人卡内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12月,谢某斌等3人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张女士、祝先生等46名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款,数额共计人民币88万余元。

庭审中,谢某斌供述称,他一般在小车内或者酒店房间里套现,由非法克隆信用卡的人员将信用卡交给他,他用蓝牙刷卡机刷这些克隆卡,将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到他带来的银行储蓄卡上。而涉案的蓝牙刷卡机一部分由克隆卡提供者提供,另一部分则由谢某斌网购。谢某斌取现后与克隆卡提供者按比例进行分成。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谢某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华、陈某强两人分别被判刑6年与4年。同时追缴3人的违法所得88万余元发还某第三方支付平台(3人诈骗赃款此前已由该支付平台赔付给被害人)。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近日裁定维持原判。

该案主审法官刘玉清提醒道,市民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和身份信息资料,如有人让市民提供银行借记卡,称帮忙制造大额银行流水以便贷款,不可轻信,这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犯罪的机会。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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