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乱停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三成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2-01 22:09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颖欣 欧阳丹

如果自己的爱车在小区停车位被盗,相信大多数业主会选择先报警,再找物业公司赔偿。那如果车没停在固定停车位而被偷,这种情况还能找物业公司赔偿吗?今天就和大家聊聊物业管理服务责任那些事。

家住肇庆市高要区的罗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停在小区里的摩托车被偷。为维权,罗先生把物业公司诉至高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并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不需赔偿原告罗先生失窃摩托车损失,因原告摩托车没有在物业公司处登记,也没有停放在小区固定停车位里。物业公司表示,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高要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25条第3款约定,出现此种问题,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摩托车被偷时价值约5000元。

肇庆高要法院认为,罗先生是该小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存有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罗先生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也应当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应恪守职责,尽心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说明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存有瑕疵。物业管理服务责任不同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且罗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过道而非小区公用停车位,因此,罗先生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但物业公司对罗先生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对车辆被盗存在一定过错。按照失窃摩托车购买时间长短、新旧程度及物业公司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罗先生要求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罗先生摩托车失窃损失15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物业公司诉称:其已多次张贴告知单和在摩托车坐垫上书写“不准乱停乱放在人行通道内”以提醒罗先生,但其不听劝告。双方间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已约定清楚不赔偿的标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错误。罗先生辩称:物业公司没有要求其对摩托车进行备案,失窃摩托车有行驶证、驾驶证,且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需对此承担责任。

经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我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应否向罗先生支付摩托车失窃损失款1500元。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高要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物业公司和该小区内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罗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车辆失窃后赔偿标准的约定排除了业主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故物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赔偿罗先生失窃摩托车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各类房屋及相关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此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编辑: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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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乱停被盗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三成

金羊网  作者:  2018-02-01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吴颖欣 欧阳丹

如果自己的爱车在小区停车位被盗,相信大多数业主会选择先报警,再找物业公司赔偿。那如果车没停在固定停车位而被偷,这种情况还能找物业公司赔偿吗?今天就和大家聊聊物业管理服务责任那些事。

家住肇庆市高要区的罗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停在小区里的摩托车被偷。为维权,罗先生把物业公司诉至高要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5000元,并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不需赔偿原告罗先生失窃摩托车损失,因原告摩托车没有在物业公司处登记,也没有停放在小区固定停车位里。物业公司表示,其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高要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第25条第3款约定,出现此种问题,物业公司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庭审中,双方认可摩托车被偷时价值约5000元。

肇庆高要法院认为,罗先生是该小区住户,与小区物业公司存有物业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罗先生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也应当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作为物业公司应恪守职责,尽心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业主摩托车在小区内被偷,说明物业管理上存在漏洞,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存有瑕疵。物业管理服务责任不同于财产保管保险责任,且罗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在过道而非小区公用停车位,因此,罗先生主张物业管理公司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但物业公司对罗先生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对车辆被盗存在一定过错。按照失窃摩托车购买时间长短、新旧程度及物业公司过错程度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罗先生要求减免两年物业管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罗先生摩托车失窃损失1500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物业公司诉称:其已多次张贴告知单和在摩托车坐垫上书写“不准乱停乱放在人行通道内”以提醒罗先生,但其不听劝告。双方间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已约定清楚不赔偿的标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错误。罗先生辩称:物业公司没有要求其对摩托车进行备案,失窃摩托车有行驶证、驾驶证,且在小区内被盗,物业公司需对此承担责任。

经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我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应否向罗先生支付摩托车失窃损失款1500元。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高要区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对物业公司和该小区内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罗先生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也应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但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车辆失窃后赔偿标准的约定排除了业主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故物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赔偿罗先生失窃摩托车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地产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各类房屋及相关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常状态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此解释第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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