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老板欠薪不还 8男子一怒之下自行锁车

来源:金羊网 作者:吴国颂 发表时间:2018-02-13 00:33

金羊网讯 记者吴国颂,通讯员梁倩雯、林扬乔报道:珠海梅溪牌坊停车场内近日发生了充满“火药味”的一幕,8名男子用锁链将一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客运大巴锁住,并与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原来,这8名男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有劳动争议纠纷,向珠海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某运输公司仍迟迟不肯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所以他们一时冲动做出了上述举动。经过香洲法院执行人员现场做调解工作,该运输公司全额支付了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8664元。

大巴驾驶员被欠薪

忍无可忍前往锁车

这8名中年男子是某运输公司的大巴车驾驶员,曾因劳动争议纠纷向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该运输公司应支付8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共58664元。然而,该运输公司却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是,8名劳动者于2017年11月15日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香洲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情况、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司法查控,但除查到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外,该公司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法冻结了该运输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来到南屏工业园,准备对该运输公司名下的一辆大巴进行扣押,但因现场案外人李某主张该车辆是其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的,且该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与相关人员丁某也承诺在一周内到法院协商处理纠纷,因此8名申请执行人决定暂不申请扣押车辆。然而,当初约定的时限已到,该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和丁某并没有如约前往法院协商处理纠纷,也没有与8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8名申请执行人一时冲动,于是导致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执行人员巧析利弊

说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月1日当天,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得知8名申请执行人自行前往锁车后,立即赶到现场。执行人员对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等详细说明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等,引导双方就执行案款进行协商。被执行人提出向申请执行人先支付6000元执行款的方案,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拒绝。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决定先对车辆进行现场扣押,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这一举措立刻为丁某等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执行人员“趁热打铁”,再次向丁某等人阐明查封扣押的法律效力,以及擅自挪动、毁坏车辆的法律后果。

执行人员还从被执行人的立场出发,设身处地地为丁某等人分析道:“目前正处于春运期间,如果大巴被法院扣押,那么你们将损失一大笔大巴营运产生的经济收入,这些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听完执行人员的分析,丁某等人最终被说服,决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场向8名劳动者以现金方式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8664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编辑:文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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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老板欠薪不还 8男子一怒之下自行锁车

金羊网  作者:吴国颂  2018-02-13

金羊网讯 记者吴国颂,通讯员梁倩雯、林扬乔报道:珠海梅溪牌坊停车场内近日发生了充满“火药味”的一幕,8名男子用锁链将一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客运大巴锁住,并与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原来,这8名男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有劳动争议纠纷,向珠海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某运输公司仍迟迟不肯履行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所以他们一时冲动做出了上述举动。经过香洲法院执行人员现场做调解工作,该运输公司全额支付了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8664元。

大巴驾驶员被欠薪

忍无可忍前往锁车

这8名中年男子是某运输公司的大巴车驾驶员,曾因劳动争议纠纷向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该运输公司应支付8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共58664元。然而,该运输公司却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是,8名劳动者于2017年11月15日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香洲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情况、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司法查控,但除查到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外,该公司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法冻结了该运输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来到南屏工业园,准备对该运输公司名下的一辆大巴进行扣押,但因现场案外人李某主张该车辆是其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的,且该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与相关人员丁某也承诺在一周内到法院协商处理纠纷,因此8名申请执行人决定暂不申请扣押车辆。然而,当初约定的时限已到,该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和丁某并没有如约前往法院协商处理纠纷,也没有与8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8名申请执行人一时冲动,于是导致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执行人员巧析利弊

说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月1日当天,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得知8名申请执行人自行前往锁车后,立即赶到现场。执行人员对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等详细说明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等,引导双方就执行案款进行协商。被执行人提出向申请执行人先支付6000元执行款的方案,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拒绝。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香洲法院执行人员决定先对车辆进行现场扣押,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这一举措立刻为丁某等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执行人员“趁热打铁”,再次向丁某等人阐明查封扣押的法律效力,以及擅自挪动、毁坏车辆的法律后果。

执行人员还从被执行人的立场出发,设身处地地为丁某等人分析道:“目前正处于春运期间,如果大巴被法院扣押,那么你们将损失一大笔大巴营运产生的经济收入,这些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听完执行人员的分析,丁某等人最终被说服,决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场向8名劳动者以现金方式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8664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编辑:文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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