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伤摊贩 这个责任该谁承担?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黄驰波 发表时间:2018-02-18 09:27

近年来,常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小区一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伤人”、“一市民下班途中被脱落的外墙砸中”。面对这飞来横祸,究竟谁来担责?

两年前的年尾,市民阮女士在路边摆摊经营,突然,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发生脱落,将她的头部、腰部砸伤,并将其摊子上价值5000多元的服装、三轮车砸坏。阮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

经查,这栋楼的业主共有三人,分别是苏某二人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产权楼房占该楼房总面积的27.8%,苏某二人占72.2%。

然而,这栋楼的实际租户又另有其人。早在2005年12月,该经济合作社与另一人梁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楼出租给梁生使用,租期内房屋由梁生使用管理,所有水电通信、卫生、房屋维修及其他费用由梁生承担。

事故发生后,阮某将苏某二人、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梁生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业主苏某二人按其占楼房总面积的78%比例,为阮女士垫付医疗费23000元,赔偿款8600元。

阮女士随后分别申请撤回了对村民委员会、梁生以及业主苏某二人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总损失52426.5元的27.8%,也即14500余元。

庭审中,该村经济合作社认为,本案损失应由其所有房屋的承租人梁生承担。与此同时,该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阮女士违章摆卖,对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之一,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对阮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梁生仅是房屋承租人,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对该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楼房外墙脱落才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阮女士违章摆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阮女士承担损失的理由。(黄驰波 郑天怡 梁安仪)

编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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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伤摊贩 这个责任该谁承担?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黄驰波  2018-02-18

近年来,常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小区一住宅楼外墙脱落砸伤人”、“一市民下班途中被脱落的外墙砸中”。面对这飞来横祸,究竟谁来担责?

两年前的年尾,市民阮女士在路边摆摊经营,突然,身旁楼房5楼的部分外墙发生脱落,将她的头部、腰部砸伤,并将其摊子上价值5000多元的服装、三轮车砸坏。阮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45天,被诊断为脑震荡、前额部及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右侧顶部头皮血肿。

经查,这栋楼的业主共有三人,分别是苏某二人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其中,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产权楼房占该楼房总面积的27.8%,苏某二人占72.2%。

然而,这栋楼的实际租户又另有其人。早在2005年12月,该经济合作社与另一人梁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楼出租给梁生使用,租期内房屋由梁生使用管理,所有水电通信、卫生、房屋维修及其他费用由梁生承担。

事故发生后,阮某将苏某二人、该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和梁生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业主苏某二人按其占楼房总面积的78%比例,为阮女士垫付医疗费23000元,赔偿款8600元。

阮女士随后分别申请撤回了对村民委员会、梁生以及业主苏某二人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总损失52426.5元的27.8%,也即14500余元。

庭审中,该村经济合作社认为,本案损失应由其所有房屋的承租人梁生承担。与此同时,该村经济合作社主张,阮女士违章摆卖,对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法院

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外墙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某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涉案楼房的所有人之一,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应对阮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梁生仅是房屋承租人,并非外墙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也并非外墙的使用人,故对该村经济合作社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楼房外墙脱落才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原因,阮女士违章摆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阮女士承担损失的理由。(黄驰波 郑天怡 梁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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