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卡里的钱却被刷走?原来……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韬远 发表时间:2018-03-16 00:42

金羊网讯 记者张韬远、通讯员邱霖静报道:人和卡都在国内,卡里的钱却在国外被连刷。顺德法院昨日对外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原来不法分子通过“克隆卡”盗刷了持卡人卡里的13.57万元。最后,经过顺德法院审理判决,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各负担被盗被盗损失的50%。  

案件:信用卡被盗刷起诉银行

杨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芯片借记卡,在去年5月21日13时5分至13时12分,杨某连续收到了9条短信,显示该银行卡前后发生了9笔刷卡交易,合共13.57万元,其中第一笔交易发生在日本,其余的均发生在菲律宾。

让杨某不解的是,这些交易产生时,该银行卡都还在杨某的身上,且杨某本人就在国内。杨某随即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并在当天15时向派出所报案,然而此时杨某的卡里已经少了13.57万元。

为了追回损失,杨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负有保管其卡内资金安全的法律责任,其银行卡资金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国家,相差几分钟的时间被消费或支取现金是不正常的,显然是伪卡交易。银行未能识别伪卡交易,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杨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保护,银行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将存款退还给杨某。

庭审:持卡人泄露交易密码

庭审时,被告的银行辩称,案涉银行卡为借记卡,是需凭借记卡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交易能够成功完成即代表交易人已经取得了案涉借记卡及交易密码。

被告提出,案发前,原告曾让其公司的员工持原告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办理取现业务,取现金额35000元。因此,原告本人并没有严格履行借记卡章程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借记卡及交易密码的保管义务,其违约行为扩大了原告自身资金被盗取的风险,原告应对其资金损失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原被告应各自担负50%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最基本的义务是确保储户的账户资金安全,不断完善相应的技术设备及有效甄别客户身份,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未能履行其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凭密码取款是案涉款项被支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存在将其银行卡交由其公司的出纳支取款项的情形,即存在泄漏银行卡密码而被非法分子掌握,进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情形,因此,杨某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顺德法院酌定杨某应负存款被盗损失的50%、银行应付存款被盗损失的50%。最终,顺德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向原告杨某赔偿损失67850.3元及利息。

提醒:小心银行卡被人“克隆”

银行卡明明还在身上,钱怎么就被刷走了呢?原来,杨某的银行卡是被人“克隆”了。据顺德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不法分子常常在ATM机上安装伪造插卡槽,在键盘后安装针孔摄像头。持卡人将卡片插入伪造卡槽后,卡片信息就可能被复制,在持卡人输入密码时,针孔摄像头会拍下输入密码的动作;或者联合不法商户,或作为服务员混入正规商户,改装POS机复制卡片信息,在消费者刷卡时偷偷记下密码。

为此,顺德法院也专程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在ATM机取款时应注意ATM机周围是否有多余装置或改装痕迹。在交易结束后确定已取回银行卡并退出交易系统后方可离开。在使用ATM机的过程中遇到吞卡、现金取现失败等故障时,应留在原地拨打银行电话救助。

编辑:李程
数字报

银行卡明明在身上,卡里的钱却被刷走?原来……

金羊网  作者:张韬远  2018-03-16

金羊网讯 记者张韬远、通讯员邱霖静报道:人和卡都在国内,卡里的钱却在国外被连刷。顺德法院昨日对外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原来不法分子通过“克隆卡”盗刷了持卡人卡里的13.57万元。最后,经过顺德法院审理判决,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各负担被盗被盗损失的50%。  

案件:信用卡被盗刷起诉银行

杨某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芯片借记卡,在去年5月21日13时5分至13时12分,杨某连续收到了9条短信,显示该银行卡前后发生了9笔刷卡交易,合共13.57万元,其中第一笔交易发生在日本,其余的均发生在菲律宾。

让杨某不解的是,这些交易产生时,该银行卡都还在杨某的身上,且杨某本人就在国内。杨某随即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并在当天15时向派出所报案,然而此时杨某的卡里已经少了13.57万元。

为了追回损失,杨某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银行负有保管其卡内资金安全的法律责任,其银行卡资金在相距甚远的两个国家,相差几分钟的时间被消费或支取现金是不正常的,显然是伪卡交易。银行未能识别伪卡交易,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杨某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保护,银行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将存款退还给杨某。

庭审:持卡人泄露交易密码

庭审时,被告的银行辩称,案涉银行卡为借记卡,是需凭借记卡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交易能够成功完成即代表交易人已经取得了案涉借记卡及交易密码。

被告提出,案发前,原告曾让其公司的员工持原告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台办理取现业务,取现金额35000元。因此,原告本人并没有严格履行借记卡章程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借记卡及交易密码的保管义务,其违约行为扩大了原告自身资金被盗取的风险,原告应对其资金损失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原被告应各自担负50%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最基本的义务是确保储户的账户资金安全,不断完善相应的技术设备及有效甄别客户身份,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未能履行其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凭密码取款是案涉款项被支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储户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存在将其银行卡交由其公司的出纳支取款项的情形,即存在泄漏银行卡密码而被非法分子掌握,进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情形,因此,杨某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顺德法院酌定杨某应负存款被盗损失的50%、银行应付存款被盗损失的50%。最终,顺德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向原告杨某赔偿损失67850.3元及利息。

提醒:小心银行卡被人“克隆”

银行卡明明还在身上,钱怎么就被刷走了呢?原来,杨某的银行卡是被人“克隆”了。据顺德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不法分子常常在ATM机上安装伪造插卡槽,在键盘后安装针孔摄像头。持卡人将卡片插入伪造卡槽后,卡片信息就可能被复制,在持卡人输入密码时,针孔摄像头会拍下输入密码的动作;或者联合不法商户,或作为服务员混入正规商户,改装POS机复制卡片信息,在消费者刷卡时偷偷记下密码。

为此,顺德法院也专程提醒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在ATM机取款时应注意ATM机周围是否有多余装置或改装痕迹。在交易结束后确定已取回银行卡并退出交易系统后方可离开。在使用ATM机的过程中遇到吞卡、现金取现失败等故障时,应留在原地拨打银行电话救助。

编辑: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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