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广东出台配套政策化解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痛点”

来源: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发表时间:2018-03-26 14:13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多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伴随而来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痛点”也不断为各界所关注。为化解这些“痛点”,推动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地见效,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先后出台《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政策文件,从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社科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引,以构建更加完善的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避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出细化和规范要求。

具体包括:科学界定科研项目界线,明确拨付资金范围;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违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简化拨付流程;加强过程监管,确保科研资金安全可控。

对科研人员来说,《暂行规定》中有值得关注的亮点:

其一,有效避免科研单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然后,按照科研项目资金定义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系统分类,让各单位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立项层次和组成,避免随意扩大范围,造成资金拨付风险。

据了解,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一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无谓工作;二可减少科研项目资金认定的随意性,为资金审核部门提供依据和准绳,确保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其二,开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据了解,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要求资金支付必须按合同进度支付,因此,同一科研项目在合同完成前,需多次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多次提供支付凭证,这难免会影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间接影响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为此《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流程进行简化: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并按现行对市县资金调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此外,为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通过制度设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可控。省财政厅联合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问责。

允许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人员费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围绕简政放权,增强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重视人力成本,允许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人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社科类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二是打破劳务费比例限制。

目前社科类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

就此,《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三是社科类科研项目完结前资金可结转继续使用。

《管理办法》明确,社科类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再按规定收回。

两个配套政策文件适用范围规定

《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3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也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1年2月28日自动废止。适用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附:《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六个问答

问:科研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答: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但需注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问: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资金如何监管?

答:结合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通过制度设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可控。一是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科研项目资金指标数据进行专门标识,便于对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统计分析;二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银行基本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备案拨入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实行信息公开。省财政厅联合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问责。

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基本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使用管理,并定期上报备案资金情况。备案内容包括资金安排文号、项目立项文号、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承担单位、拨入基本户日期,资金预算总额、收支情况等。《暂行规定》同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备案内容纳入内部信息公开范围,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问: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并按现行对市县资金调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暂行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拨付方式也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至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而之前的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资金拨付由原项目承担单位交回省财政,再由省财政安排至现项目承担单位。

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完善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答:按照《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暂行办法》的实施涉及面广,影响巨大,确保资金安全要成为各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实保证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的真实性、规范性,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编辑: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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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广东出台配套政策化解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痛点”

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2018-03-26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多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科研投入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伴随而来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痛点”也不断为各界所关注。为化解这些“痛点”,推动广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落地见效,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先后出台《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政策文件,从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社科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引,以构建更加完善的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避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出细化和规范要求。

具体包括:科学界定科研项目界线,明确拨付资金范围;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违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审核程序,简化拨付流程;加强过程监管,确保科研资金安全可控。

对科研人员来说,《暂行规定》中有值得关注的亮点:

其一,有效避免科研单位反复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

针对各单位反映的因各类科研项目界线不清晰,具体操作中较难把握的问题,《暂行规定》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然后,按照科研项目资金定义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系统分类,让各单位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立项层次和组成,避免随意扩大范围,造成资金拨付风险。

据了解,对科研项目资金界线及拨付范围的明确,一可有效避免了科研单位反复提供佐证材料证明“科研项目”是“科研项目”,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申请手续,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无谓工作;二可减少科研项目资金认定的随意性,为资金审核部门提供依据和准绳,确保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其二,开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据了解,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要求资金支付必须按合同进度支付,因此,同一科研项目在合同完成前,需多次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多次提供支付凭证,这难免会影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间接影响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为此《暂行规定》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并对拨付流程进行简化: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并按现行对市县资金调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此外,为健全资金监管机制,《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通过制度设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可控。省财政厅联合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问责。

允许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人员费

据广东省财政厅介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围绕简政放权,增强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重视人力成本,允许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人员费。

按照国家规定,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各类支出,但影响科研人员切身利益的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即人员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问题未能切实解决。

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社科类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同时,人员费列入单位工资总额控制,合理有效限制单位列支范围和数额。

二是打破劳务费比例限制。

目前社科类科研经费使用中,劳务费比例过低,对于人员费的使用还存在很多限制。

就此,《管理办法》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

三是社科类科研项目完结前资金可结转继续使用。

《管理办法》明确,社科类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再按规定收回。

两个配套政策文件适用范围规定

《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3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也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1年2月28日自动废止。适用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承担单位要在逐一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附:《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六个问答

问:科研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答: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但需注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问: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资金如何监管?

答:结合我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通过制度设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可控。一是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科研项目资金指标数据进行专门标识,便于对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统计分析;二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银行基本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备案拨入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实行信息公开。省财政厅联合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问责。

问: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如何使用?

答: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在项目承担单位,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不合格的,结余资金不得留用。

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答: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基本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使用管理,并定期上报备案资金情况。备案内容包括资金安排文号、项目立项文号、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承担单位、拨入基本户日期,资金预算总额、收支情况等。《暂行规定》同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备案内容纳入内部信息公开范围,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

问: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具体如何操作?

答: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合同,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并按现行对市县资金调度的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暂行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拨付方式也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在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变更批复文件,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至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而之前的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的资金拨付由原项目承担单位交回省财政,再由省财政安排至现项目承担单位。

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完善哪些内部管理制度?

答:按照《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暂行办法》的实施涉及面广,影响巨大,确保资金安全要成为各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实保证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的真实性、规范性,切实做到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编辑:阳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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