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不再愁 粤八部门联手打造多元处理新格局

来源:金羊网 作者:周聪 发表时间:2018-04-12 22:33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通讯员粤仁宣报道: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广东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调解仲裁化解八成劳动人事争议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提出畅通争议多元处理渠道。提出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优化调裁诉衔接等三方面机制。

在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方面,《实施意见》要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与服务指南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申请调解。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或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实行联合调解。

同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调解、档案管理、传递送达等,逐步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加强“一裁终局”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规定的小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

记者了解到,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年均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超过10万件,终局裁决率超过30%,80%以上的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终结。

引入社会力量 统筹调配仲裁员分划管辖范围

记者了解到,广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各地调解仲裁事业发展也极不均衡,这是新时代主要矛盾在调解仲裁领域的体现。

针对地区间调解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实施意见》作出详细要求。《实施意见》提出通过统筹调配仲裁员合理分划管辖范围、实行“四统一”的方式解决。推进全省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示范仲裁院建设,统筹仲裁员聘任和调配,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派员协助办案;适当调整管辖范围,集中统筹仲裁办案工作;在县(区)或者街镇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调处能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协商调解;改善服务环境,推行预约开庭、休息日或夜间开庭等便民服务;创新互联网+的服务方式,在调解仲裁机构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开展公职律师驻点仲裁院,完善服务监督,加强宣传引导。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实行仲裁员异地交流学习,每期3个月。同时,拓宽仲裁员来源渠道,从律师事务所、下级仲裁院遴选仲裁员;加强调解仲裁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雇员等方式依法使用仲裁辅助人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调解、记录、送达、安保等工作社会化。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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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不再愁 粤八部门联手打造多元处理新格局

金羊网  作者:周聪  2018-04-12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通讯员粤仁宣报道: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日前,广东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调解仲裁化解八成劳动人事争议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提出畅通争议多元处理渠道。提出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优化调裁诉衔接等三方面机制。

在完善基层多方联动调解方面,《实施意见》要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综治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组织等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地址与服务指南等信息,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申请调解。实行调解登记制度,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对涉及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复杂或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实行联合调解。

同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调解、档案管理、传递送达等,逐步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加强“一裁终局”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规定的小额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缩短诉讼案件审结时间。

记者了解到,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年均立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超过10万件,终局裁决率超过30%,80%以上的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终结。

引入社会力量 统筹调配仲裁员分划管辖范围

记者了解到,广东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各地调解仲裁事业发展也极不均衡,这是新时代主要矛盾在调解仲裁领域的体现。

针对地区间调解仲裁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实施意见》作出详细要求。《实施意见》提出通过统筹调配仲裁员合理分划管辖范围、实行“四统一”的方式解决。推进全省调解仲裁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示范仲裁院建设,统筹仲裁员聘任和调配,对办案力量不足的县(区),地级以上市仲裁院可以派员协助办案;适当调整管辖范围,集中统筹仲裁办案工作;在县(区)或者街镇设立仲裁派出庭、巡回仲裁庭、调解庭、简易庭,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参与仲裁活动。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调处能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协商调解;改善服务环境,推行预约开庭、休息日或夜间开庭等便民服务;创新互联网+的服务方式,在调解仲裁机构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开展公职律师驻点仲裁院,完善服务监督,加强宣传引导。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仲裁工作对口交流制度,实行仲裁员异地交流学习,每期3个月。同时,拓宽仲裁员来源渠道,从律师事务所、下级仲裁院遴选仲裁员;加强调解仲裁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雇员等方式依法使用仲裁辅助人员,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调解、记录、送达、安保等工作社会化。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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