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船舶澳门航道相撞,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各担50%责任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宗文 黄思 发表时间:2018-04-13 16:44

金羊网讯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两宗涉澳船舶碰撞本反诉纠纷判决,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这起在澳门发生的船舶碰撞疑难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分清各方责任,适用国际规则和我国法律,化解了矛盾纠纷。

涉澳船舶碰撞 双方提起诉讼

2014年5月3日,珠海永绅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博运882”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水道14号至15号航标之间航道水域,与肇庆市粤飞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粤肇庆货9028”轮发生碰撞,“博运882”轮随后触碰澳门嘉乐庇大桥护栏及附近航标。碰撞事故发生后,澳门海事及水务局发出命令禁止“博运882”轮离开澳门,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确认嘉乐庇大桥护栏及附近航标费用为澳门币285万余元,永绅公司提交损害赔偿担保澳门币300万元后,“博运882”轮得以离开。

事故后,永绅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粤飞公司,请求赔偿因碰撞事故导致的船期损失71万余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赔偿永绅公司触碰澳门嘉乐庇大桥护栏及航标损失、修理费损失249万余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就以上损失起诉粤飞公司。粤飞公司认为珠海海事局湾仔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与向粤飞公司出具的《“粤肇庆货9028”轮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前后矛盾,且永绅公司未充分举证“博运882”轮没有过失,故反诉永绅公司,请求赔偿停航损失、维修费损失、船舶自然折旧损失等366万余元。

法院合并审理 认定各自赔偿

据了解,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将本反诉纠纷进行合并审理。由于各方当事人就碰撞责任比例、损失认定、碰撞事故与触碰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人加入诉讼、法律适用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争议较大,而且碰撞事故涉及珠海、澳门两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广州海事法院合议庭非常慎重,特向珠海、澳门两地海事部门调取了碰撞事故调查材料,并咨询了海事部门负责通航的业务专家,组织了两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准确查明碰撞与触碰事实,并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我国内地法律,于2017年8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粤肇庆货9028”轮与“博运882”轮对本次事故负对等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各自的赔偿责任。被告提供的担保金,用作对大湾区本次受损航标设施的修复。

“博运882”轮与“粤肇庆货9028”轮在碰撞事故中是否负对等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审理难点。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博运882”轮未充分估计与“粤肇庆货9028”轮在水域的碰撞危险,并导致两轮横向间距过近,未采取安全航速及避碰措施。而“粤肇庆货9028”轮在航行中严重超载,影响船舶的操纵性能及避让效果,并且配员不足影响航行值班。所以,两轮对导致碰撞事故均有过失,比较两轮的过失程度后,认定各应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永绅公司与被告粤飞公司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于2018年2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审理此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李民韬介绍,此案件的妥善处理,对认定船舶在狭水道对遇的碰撞责任以及碰撞与触碰事故之间是否为一次事故确立了裁判规则,推动了相关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赵宗文 黄思)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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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船舶澳门航道相撞,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各担50%责任

金羊网  作者:赵宗文 黄思  2018-04-13

金羊网讯 近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两宗涉澳船舶碰撞本反诉纠纷判决,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这起在澳门发生的船舶碰撞疑难案件,广州海事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分清各方责任,适用国际规则和我国法律,化解了矛盾纠纷。

涉澳船舶碰撞 双方提起诉讼

2014年5月3日,珠海永绅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博运882”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水道14号至15号航标之间航道水域,与肇庆市粤飞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粤肇庆货9028”轮发生碰撞,“博运882”轮随后触碰澳门嘉乐庇大桥护栏及附近航标。碰撞事故发生后,澳门海事及水务局发出命令禁止“博运882”轮离开澳门,澳门土地工务运输局确认嘉乐庇大桥护栏及附近航标费用为澳门币285万余元,永绅公司提交损害赔偿担保澳门币300万元后,“博运882”轮得以离开。

事故后,永绅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粤飞公司,请求赔偿因碰撞事故导致的船期损失71万余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赔偿永绅公司触碰澳门嘉乐庇大桥护栏及航标损失、修理费损失249万余元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就以上损失起诉粤飞公司。粤飞公司认为珠海海事局湾仔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与向粤飞公司出具的《“粤肇庆货9028”轮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前后矛盾,且永绅公司未充分举证“博运882”轮没有过失,故反诉永绅公司,请求赔偿停航损失、维修费损失、船舶自然折旧损失等366万余元。

法院合并审理 认定各自赔偿

据了解,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将本反诉纠纷进行合并审理。由于各方当事人就碰撞责任比例、损失认定、碰撞事故与触碰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人加入诉讼、法律适用等实体和程序问题争议较大,而且碰撞事故涉及珠海、澳门两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广州海事法院合议庭非常慎重,特向珠海、澳门两地海事部门调取了碰撞事故调查材料,并咨询了海事部门负责通航的业务专家,组织了两次证据交换和开庭,准确查明碰撞与触碰事实,并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我国内地法律,于2017年8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粤肇庆货9028”轮与“博运882”轮对本次事故负对等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划分各自的赔偿责任。被告提供的担保金,用作对大湾区本次受损航标设施的修复。

“博运882”轮与“粤肇庆货9028”轮在碰撞事故中是否负对等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审理难点。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博运882”轮未充分估计与“粤肇庆货9028”轮在水域的碰撞危险,并导致两轮横向间距过近,未采取安全航速及避碰措施。而“粤肇庆货9028”轮在航行中严重超载,影响船舶的操纵性能及避让效果,并且配员不足影响航行值班。所以,两轮对导致碰撞事故均有过失,比较两轮的过失程度后,认定各应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永绅公司与被告粤飞公司均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于2018年2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审理此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李民韬介绍,此案件的妥善处理,对认定船舶在狭水道对遇的碰撞责任以及碰撞与触碰事故之间是否为一次事故确立了裁判规则,推动了相关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赵宗文 黄思)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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