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保法》实施前社保欠费滞纳金暂缓加收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4-21 08:18

广东省地税局、省人社厅联合发公告规定社保欠费滞纳金处理办法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提出了处理意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规定:

一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两部门介绍,该规定是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两部门解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三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是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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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法》实施前社保欠费滞纳金暂缓加收

金羊网  作者:  2018-04-21

广东省地税局、省人社厅联合发公告规定社保欠费滞纳金处理办法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为推进实现社会保险法定全覆盖,提升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率,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对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提出了处理意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第6号)规定:

一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两部门介绍,该规定是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在《社保法》实施之前的社保费,且于《社保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二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两部门解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情形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撤销导致的补缴,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的补缴。

三是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未经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的,一律同时加收滞纳金。

四是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会保险费欠费数额。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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