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民办园收费会稳住,高价校收费不会大降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倩 发表时间:2018-05-07 19:25

广东省教育厅解读“新民促法”下的省政府实施意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得到多重优惠扶持

金羊网讯 记者王倩、实习生丁振球、通讯员粤教宣报道: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去年正式实施,本月初,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5月7日,广东省教育厅针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了解到,进行分类管理后,政府将对民办教育进行差别化管理,多种政策均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扶持。

亮点一:加强党建

选派在职干部担任民办校党组织书记

《意见》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着重细化了三个方面:一是要逐步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担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主要是从民办高校开始先行先试,率先进行探索。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机构、队伍、经费等的保障,也就是说党建工作经费要在学校工作经费中单列。三是要求各地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表彰的重要指标。此外,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民办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省民办大中小学已基本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下一步重点是覆盖民办幼儿园。在试点探索选派在职干部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工作方面,可考虑放宽级别限制,由在职干部担任督导专员,工资应由原单位承担,任职期满可以回到原单位工作。

亮点二:专项资助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助力民办教育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这有利于督促仍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方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进度,确保全部设立。在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在民生特别关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方面,《意见》明确,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幼儿园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亮点三:补偿奖励

现有民办校选非营利办学可补偿奖励

分类管理是“新民促法”最大的变化,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存模式备受关注。对此广东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按照“一校一策”而非“一刀切”地获得补偿或奖励。省教育厅强调,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补偿或奖励考虑的因素主要有,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

选择营利性办学者和新法颁布后新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者均不能获得补偿或奖励。

亮点四:用地倾斜

非营利民办校用地与公办校同等待遇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但对不同类别民办校将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具体来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原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亮点五:税收激励

年利润总额12%以内纳税时直接扣除

《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亮点六:分类收费

政府定价不会导致高价学校大幅降价

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这是《意见》给民办教育发放的又一大红利。据了解,广东将对民办教育学校收费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放开收费会不会导致漫天要价?省教育厅表示,放开市场价不等于政府不管,接受市场调节的同时,一样要接受政府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监管。而当出现供求不平衡导致的价格上涨时,政府将可以通过加快审批规划、补充资源不足等方式进行调控,调动资源平移,抑制市场价格上涨。

针对社会担心的民办幼儿园收费越来越高的现象,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普惠性幼儿园也是非营利性幼儿园,新政下这些幼儿园的收费将不再被老板拿走而是全部用于幼儿园运营,将有利于稳定民办园收费水平。

而针对目前已经实施高收费的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省教育厅表示,虽然实施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低价,仍会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进行指导定价,预计这类学校收费不会出现大幅下调。

编辑:林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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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民办园收费会稳住,高价校收费不会大降

金羊网2018-05-07 19:25:20

广东省教育厅解读“新民促法”下的省政府实施意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得到多重优惠扶持

金羊网讯 记者王倩、实习生丁振球、通讯员粤教宣报道:国家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去年正式实施,本月初,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5月7日,广东省教育厅针对《意见》进行了详细解读。记者了解到,进行分类管理后,政府将对民办教育进行差别化管理,多种政策均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扶持。

亮点一:加强党建

选派在职干部担任民办校党组织书记

《意见》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着重细化了三个方面:一是要逐步从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选派党务经验丰富的在职干部担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主要是从民办高校开始先行先试,率先进行探索。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机构、队伍、经费等的保障,也就是说党建工作经费要在学校工作经费中单列。三是要求各地对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党组织开展工作的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表彰的重要指标。此外,党组织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民办学校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党组织负责人。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东省民办大中小学已基本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下一步重点是覆盖民办幼儿园。在试点探索选派在职干部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的工作方面,可考虑放宽级别限制,由在职干部担任督导专员,工资应由原单位承担,任职期满可以回到原单位工作。

亮点二:专项资助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助力民办教育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教育发展。这有利于督促仍未设立专项资金的地方按照省政府要求,加快进度,确保全部设立。在财政扶持方面加大力度,按不低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标准补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

在民生特别关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方面,《意见》明确,通过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幼儿园教师补助等各种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

亮点三:补偿奖励

现有民办校选非营利办学可补偿奖励

分类管理是“新民促法”最大的变化,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存模式备受关注。对此广东提出,现有民办学校如果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按照“一校一策”而非“一刀切”地获得补偿或奖励。省教育厅强调,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补偿或奖励考虑的因素主要有,2017年8月3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继续办学时间长短等。

选择营利性办学者和新法颁布后新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者均不能获得补偿或奖励。

亮点四:用地倾斜

非营利民办校用地与公办校同等待遇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地在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适当向民办学校倾斜。但对不同类别民办校将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具体来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申请人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值得注意的是,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原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亮点五:税收激励

年利润总额12%以内纳税时直接扣除

《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按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亮点六:分类收费

政府定价不会导致高价学校大幅降价

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这是《意见》给民办教育发放的又一大红利。据了解,广东将对民办教育学校收费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视相关改革进程及市场竞争程度适时放开;其余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放开收费会不会导致漫天要价?省教育厅表示,放开市场价不等于政府不管,接受市场调节的同时,一样要接受政府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监管。而当出现供求不平衡导致的价格上涨时,政府将可以通过加快审批规划、补充资源不足等方式进行调控,调动资源平移,抑制市场价格上涨。

针对社会担心的民办幼儿园收费越来越高的现象,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普惠性幼儿园也是非营利性幼儿园,新政下这些幼儿园的收费将不再被老板拿走而是全部用于幼儿园运营,将有利于稳定民办园收费水平。

而针对目前已经实施高收费的部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省教育厅表示,虽然实施政府定价,但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低价,仍会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进行指导定价,预计这类学校收费不会出现大幅下调。

编辑:林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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