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公司令怀孕女工坐普通火车出差新疆 被判违法要赔九万多元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阚倩报道:怀孕后被公司“穿小鞋”、生完小孩工作却没了……“全面二孩”时代,一些孕妇最担心的事儿还是发生了: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她们的相关权益,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仅忽视对其的特殊保护,而且出现降薪或辞退等违法现象。
广州有名“80后”准妈妈入职不久便怀孕了,公司知悉后百般刁难,甚至要求她做普通火车去新疆出差,并最终以旷工为名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了解到,广州法院已终审判决涉案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共9万多元。
后天(5月13日)是母亲节。我们怀揣着这群准妈妈们的担心,解析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通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待遇:哪些情况下方能对她们调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A)入职不久便怀孕公司给她“穿小鞋”
“80后”古某于2015年10月份入职广州某美容美体行业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2016年2月底发现自己怀孕,后来告知了公司。公司认为古某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对此有所不满,之后为了让古某自行离职,对古某百般刁难。
该公司先是在古某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古某弄来了三甲医院的证明,公司则安排古某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名其曰练习手法!
最后,该公司更是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去。
在古某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公司却以古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古某于是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然而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随后,古某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B)百般刁难被判属违法公司要赔9万多
法院一审后认为,根据古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对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违纪警告的回复等证据,足以显示古某在2016年2月底就已经确认怀孕,公司后来也要求其提供三甲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可见至少在2016年3月上旬,公司已经知道古某怀孕了。另外,诊断怀孕并非一定要求是三甲医院进行诊断,正常医疗机构诊断就可以。
法院指出,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上写明辞退理由是古某旷工、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搭乘普通火车前往新疆出差等,但在上述期间,古某已经怀孕,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了公司,公司仍然安排古某搭乘普通火车前往相隔几千公里的新疆,显然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
另外,涉案公司主张古某还存在其他旷工情形,但对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上述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需支付古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支付因其违法解除造成古某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
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古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0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古某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孕期工资12758.62元,一次性支付原告古某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产假工资68735.63元。
被告广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终审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延伸阅读-知多点:
“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蔡飞受访时说,依据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三期”女职工享有一些特别的待遇。
在孕期,女职工可享受的待遇有:保胎按病假处理;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正常劳动,并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
在产期,女职工享受的待遇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生育保险为生育医疗费加上生育津贴。
在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夜班;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正常劳动。
蔡飞特别提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