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租车绕路、拒载 将被处以500-1000元罚款

来源:金羊网 作者:罗仕 发表时间:2018-05-22 15:26

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报道:5月22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出租车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现行罚款幅度。明确规定对绕路、拒载等行为,处以每宗500-1000元罚款。

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市交委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关于经营者资质方面,增加了书面承诺的要求;在关于车辆技术条件方面,要求出租车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相比之前的规定,增加了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要求。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出租经营者应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车辆、驾驶员、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

服务质量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针对广州出租车服务质量下降的现状,《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提高现行《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对于驾驶员的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罚违法驾驶员的同时追究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履行管理责任不力,本企业驾驶员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处每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部分或全部车辆更新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

驾驶员处罚三次吊销许可证件

对于出租车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乘客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此外,在运价调控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每两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小贴士: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该部门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广州市法制办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并在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时一并提交市政府。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一)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二)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三)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四)传真:83125287;

(五)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编辑:邱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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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租车绕路、拒载 将被处以500-1000元罚款

金羊网  作者:罗仕  2018-05-22

金羊网讯 记者罗仕报道:5月22日,广州市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出租车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现行罚款幅度。明确规定对绕路、拒载等行为,处以每宗500-1000元罚款。

增加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近年来,网约车发展迅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司机流失、经营者内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监管和处罚措施威慑力不足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广州市法制办会同市交委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管理,关于经营者资质方面,增加了书面承诺的要求;在关于车辆技术条件方面,要求出租车配置具备驾驶员从业资格信息显示、电子支付、卫星定位、调度管理、电召、视频监控及录音、应急报警、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并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相比之前的规定,增加了视频监控及录音等设施要求。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出租经营者应将有关设备以及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报送车辆、驾驶员、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等相关运营信息。

服务质量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针对广州出租车服务质量下降的现状,《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提高现行《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对于驾驶员的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在处罚违法驾驶员的同时追究经营者的管理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履行管理责任不力,本企业驾驶员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行为的,处每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乘客服务评价等信用信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或者所属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行为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办理其部分或全部车辆更新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

驾驶员处罚三次吊销许可证件

对于出租车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乘客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此外,在运价调控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每两年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及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小贴士: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可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该部门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广州市法制办将对公众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并在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时一并提交市政府。提交意见的具体途径:

(一)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二)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三)邮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四)传真:83125287;

(五)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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