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弱地问句:好意无偿搭乘他人 出了意外该担责吗?

来源:羊城派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5-25 01:16

  三水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可减轻“好意者”的责任

  文/羊城派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毛丽婷

  顺路搭载朋友本是好事,但是不幸发生车祸时,同乘人员受伤,好心司机到底该不该负责?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审理一起“好意搭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小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搭乘者三方均有责任。其中,“搭乘者”关某因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受伤,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可减轻“好意者”唐某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5年12月26日,陈某驾驶小汽车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唐某相撞,与唐某同乘摩托车的还有关某,两人均未带安全头盔。事故造成唐某、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认定陈某在转弯通过红绿灯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关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关某无责任。

  关某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等,产生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8381.07元,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关某因颅脑损伤被评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等。事故发生后,小车驾驶员陈某向关某支付了23000元。由于对三方对赔偿的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和唐某都不愿意支付余下的赔偿款。为此,关某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三水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有权就本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请求责任人进行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不过,法院还认为没有戴安全头盔是造成关某头部受伤的原因之一。而关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所可能带来风险,但其明知风险存在仍乘坐摩托车,致使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颅脑损伤。关某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减轻被告唐某的赔偿责任。三水法院酌定被告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小汽车驾驶员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余下5%的责任由原告关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唐某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原告关某,属于好意同乘。“好意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相抵是民事侵权案件的经常适用的一般归责原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好意同乘中的乘车人属于无偿受益人,对其的保护原则固然不同于出于盈利为目的、有偿搭乘的受益人(如试乘)。相比之下,对后者的保护要更为严格和高标准。同时,为保护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权利,鼓励民间相互帮扶、好意施惠行为,即便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关某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所可能带来风险,但关某明知风险存在仍乘坐摩托车,致使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颅脑损伤,适用于该条款规定,应减轻“好意者”的责任。

  来源|羊城派

  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责编|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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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地问句:好意无偿搭乘他人 出了意外该担责吗?

羊城派  作者:  2018-05-25

  三水法院: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可减轻“好意者”的责任

  文/羊城派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毛丽婷

  顺路搭载朋友本是好事,但是不幸发生车祸时,同乘人员受伤,好心司机到底该不该负责?近日,佛山三水法院审理一起“好意搭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小车驾驶员、摩托车驾驶员、搭乘者三方均有责任。其中,“搭乘者”关某因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受伤,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可减轻“好意者”唐某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5年12月26日,陈某驾驶小汽车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唐某相撞,与唐某同乘摩托车的还有关某,两人均未带安全头盔。事故造成唐某、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了认定。认定陈某在转弯通过红绿灯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关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关某无责任。

  关某后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胫骨粉碎性骨折等,产生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8381.07元,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关某因颅脑损伤被评定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等。事故发生后,小车驾驶员陈某向关某支付了23000元。由于对三方对赔偿的数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和唐某都不愿意支付余下的赔偿款。为此,关某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三水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本案的直接受害人,有权就本次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请求责任人进行赔偿。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不过,法院还认为没有戴安全头盔是造成关某头部受伤的原因之一。而关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所可能带来风险,但其明知风险存在仍乘坐摩托车,致使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颅脑损伤。关某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减轻被告唐某的赔偿责任。三水法院酌定被告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小汽车驾驶员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余下5%的责任由原告关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唐某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原告关某,属于好意同乘。“好意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相抵是民事侵权案件的经常适用的一般归责原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被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好意同乘中的乘车人属于无偿受益人,对其的保护原则固然不同于出于盈利为目的、有偿搭乘的受益人(如试乘)。相比之下,对后者的保护要更为严格和高标准。同时,为保护好意同乘驾驶人的权利,鼓励民间相互帮扶、好意施惠行为,即便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也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关某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所可能带来风险,但关某明知风险存在仍乘坐摩托车,致使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颅脑损伤,适用于该条款规定,应减轻“好意者”的责任。

  来源|羊城派

  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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