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佛珠茂五城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时限一年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发表时间:2018-06-28 15:57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今晨,记者从省住建厅得到确认,该厅日前已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

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约1.7万套

昨日(27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宣布该市将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事实上,全省最先探索共有产权住房的城市是深圳,深圳作为全国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一,此前已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缓解了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

试点时限为1年

为了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省住建厅在深圳市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试点的目标是,通过选择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逐步构建政策框架,积累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项目实践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广东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有利条件。试点时限为1年。

为加快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通知》明确,共有产权房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要优化规划选址、区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安排以及基本户型设计等。

在选择运营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试点实践工作。应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指导意见待细化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正在草拟《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该意见将成为广东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省级指导意见。

我国开始试点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形式始于10年前。在广东,广州、深圳、珠海在共有产权房工作方面其实都已有相关实践。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涉及很多细节,包括房源性质、定价方式、产权比例关系、转让方式、配套的土地、金融政策以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也正在配合省住建厅开展相关研究。

根据省住建厅要求,各试点市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工作思路,聚焦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创新包括建设模式、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主体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启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深入挖掘和总结提炼科学做法和成功经验。

编辑:邱邱
数字报

广深佛珠茂五城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时限一年

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2018-06-28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今晨,记者从省住建厅得到确认,该厅日前已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

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约1.7万套

昨日(27日),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宣布该市将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事实上,全省最先探索共有产权住房的城市是深圳,深圳作为全国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一,此前已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缓解了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

试点时限为1年

为了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省住建厅在深圳市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试点的目标是,通过选择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逐步构建政策框架,积累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项目实践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广东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有利条件。试点时限为1年。

为加快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通知》明确,共有产权房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要优化规划选址、区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安排以及基本户型设计等。

在选择运营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试点实践工作。应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指导意见待细化

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正在草拟《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该意见将成为广东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省级指导意见。

我国开始试点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形式始于10年前。在广东,广州、深圳、珠海在共有产权房工作方面其实都已有相关实践。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涉及很多细节,包括房源性质、定价方式、产权比例关系、转让方式、配套的土地、金融政策以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也正在配合省住建厅开展相关研究。

根据省住建厅要求,各试点市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创新工作思路,聚焦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的新方法、新途径。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探索创新包括建设模式、配售定价、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主体在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维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启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深入挖掘和总结提炼科学做法和成功经验。

编辑:邱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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