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失火后相关负责人报警不及时 拘10天并罚500元
惠阳秋长某工厂失火,相关负责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救援时机,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
7月3日凌晨50分,惠州惠阳秋长某工业园E栋5楼某工厂失火,在火灾发生30分钟后,惠阳警方才接到群众报警,因相关负责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延误了救援时机,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所幸最终消防赶到把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警方调查,起火地点为该工厂车间内的烤漆房,火灾面积达600平方米。火灾发生后,工业园物业管理处立即致电给该工厂主管彭某本(男,41岁),彭某本到达现场后惊慌失措,没有第一时间报警,导致延误救援时间近30分钟,最后还是附近群众拨打报警电话。
随后秋长派出所民警立即将嫌疑人彭某本传唤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经审讯,嫌疑人彭某本对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处置一事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彭某本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对于违反规定,在火灾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行为,将视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