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离婚案件当事人法庭上情绪太激动可以冷静20天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07-16 22:09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怜 刘史丹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分六个部分、四十七条,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和适用规则;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同的启动和适用条件,规定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将面临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后果。

《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优先遴选有婚姻经历的法官审离婚案

《指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应当优先遴选调解经验丰富,有婚姻经历和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担任”;“离婚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除法官助理、书记员外,还包括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从事心理评估疏导的专业人员等。”

据统计,目前,全省有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庭)18个,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人民法庭12个。全省在册家事调查员超过800人,家事调解员超过1400人,工作队伍覆盖全省21个地级市。

庭审情绪太激动可设不超20日的冷静期

《指引》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确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指引》明确了冷静期的两种类型——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

 《指引》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期限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法院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还有和好可能可以设不超60日的冷静期

而对于情感修复冷静期,《指引》规定: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另据规定,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当事人结合婚姻家庭关系、矛盾产生原因、心理测评结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情感修复计划。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两种情形法院可要求当事人申报离婚财产

根据《指引》,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或者存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查明的财产状况”这一情形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

根据规定,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全面财产申报需向法院申报11大类财产

《指引》规定,法院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当事人以各自或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法院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对方疑似隐藏共同财产可要求专项财产申报

《指引》明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对对方财产申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根据《指引》,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将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法院应当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而一旦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后果严重。根据《指引》,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另外,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法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省高院副院长谭玲:对离婚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做了创新性规定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指引》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据谭玲介绍,《指引》还首次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数据:近三年广东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近三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家事审判工作平稳向好。

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法院的办案质效看,2016年至2017年结案率为90.1%,调撤率为54%,服判息诉率为84%,发改率为5%,较改革前,实现了结案率、调撤率双提升和上诉率、发改率双下降。

编辑:邱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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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离婚案件当事人法庭上情绪太激动可以冷静20天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07-16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虹怜 刘史丹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分六个部分、四十七条,提出诸多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和适用规则;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同的启动和适用条件,规定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将面临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的后果。

《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应优先遴选有婚姻经历的法官审离婚案

《指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应当优先遴选调解经验丰富,有婚姻经历和心理学知识的人员担任”;“离婚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除法官助理、书记员外,还包括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从事心理评估疏导的专业人员等。”

据统计,目前,全省有独立建制的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庭)18个,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人民法庭12个。全省在册家事调查员超过800人,家事调解员超过1400人,工作队伍覆盖全省21个地级市。

庭审情绪太激动可设不超20日的冷静期

《指引》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确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指引》明确了冷静期的两种类型——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

 《指引》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法院设置情绪约束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期限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法院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邀请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还有和好可能可以设不超60日的冷静期

而对于情感修复冷静期,《指引》规定: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另据规定,当事人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的,法院可以要求其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提出明确的情感修复计划。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帮助当事人结合婚姻家庭关系、矛盾产生原因、心理测评结论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情感修复计划。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情感修复承诺及计划的,应当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两种情形法院可要求当事人申报离婚财产

根据《指引》,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或者存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或者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需要查明的财产状况”这一情形的,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

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法院要求申报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申报财产保证书。

根据规定,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全面财产申报需向法院申报11大类财产

《指引》规定,法院要求进行全面财产申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申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取得,现在仍然以各自或者共同名义所有的全部财产。申报的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住房公积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6.股权及其收益;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8.投资型保险;9.知识产权的收益;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权益。

当事人以各自或共同名义享有和负担的债权债务应当一并申报。法院指定全面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2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对方疑似隐藏共同财产可要求专项财产申报

《指引》明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请求范围之外的共同财产证据,但对共同财产范围争议不大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现在的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证据,有较为明确和充分线索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项财产在指定时期内(不限于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的时期,但一般不超过两年)的变动情况进行专项申报。

法院指定专项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10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

对对方财产申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补充申报

根据《指引》,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申请对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法院指定补充申报财产的期限不超过5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未对财产申报异议事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者拒绝进行补充申报的,离婚财产申报终结。

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将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财产申报终结后,法院应当对该申报的异议事项调查收集证据。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拒绝补充申报,经核实为瞒报、漏报、少报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不如实申报。

而一旦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后果严重。根据《指引》,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的,法院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对超出其请求范围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当事人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对其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

另外,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致使无法分割的,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法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省高院副院长谭玲:对离婚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做了创新性规定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指引》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规定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制度,形成了对离婚冷静期完整的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据谭玲介绍,《指引》还首次提出了离婚财产申报的完整规定。结合改革探索,创造性提出将离婚财产申报区分为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三种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申报期限和运用规则。同时,有效衔接了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和财产申报核实制度,形成了对离婚财产申报制度的完整认识,并进行了体系化规定。

●数据:近三年广东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

据广东省高院统计,近三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审结家事案件近20万件,家事审判工作平稳向好。

从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法院的办案质效看,2016年至2017年结案率为90.1%,调撤率为54%,服判息诉率为84%,发改率为5%,较改革前,实现了结案率、调撤率双提升和上诉率、发改率双下降。

编辑:邱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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