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班机因副驾驶吸电子烟导致急降 副驾驶的罪与罚引争议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7-23 07:47

记者董柳 唐珩

十多天前,一架由香港飞往大连的国航CA106航班上的乘客有惊无险。当日,该航班在飞行中发生紧急下降,事后中国民航局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称,事故系副驾驶因吸电子烟为防止烟雾到客舱,在未通知机长的情况下,想关循环风扇时错误地关闭了相邻空调组件,导致客舱氧气不足,客舱高度告警导致。

中国民航局此后作出处罚:除决定对国航作出限期整改、罚款等之外,还决定吊销机长航线运输、商用执照,不再受理;吊销副驾驶(在座)商用执照,不再受理;吊销副驾驶(观察员)商用执照6个月,停飞24个月;吊销签派员执照24个月。

事件余波之下,人们还在追问:涉事副驾驶的行为涉嫌犯罪吗?对机组人员的处罚面是否过大?涉事乘客可以要求获得赔偿吗?

性质之问:涉事副驾驶是否构成犯罪?

一些人认为,吸电子烟的副驾驶或触犯重大飞行事故罪。

据公开资料,我国第一位被追究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人出现在伊春空难事件中: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客运航班在伊春坠毁,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后来,驾驶飞机的机长齐全军因该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国航事件中,“副驾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属于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飞行事故,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重大飞行事故罪,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因此,涉事副驾驶的行为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受访时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也认为不构成该罪。

他说,重大飞行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必须要有后果,本案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罪。

一家航空公司的机长向本报记者表示,虽然其本人从不抽烟,但在飞机驾驶舱抽烟并不违法。那么,涉事副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许兰亭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危险方法”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一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有重大飞行事故罪,而本案属于飞行中的问题,既然法律有相关规定,就不应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危险就可以,这个罪名实际上更重。驾驶室没有明确限制抽电子烟,从这个角度看,民航局的吊照、停飞等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根据刑法谦抑性,我觉得应慎重处理,不宜轻易入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着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许兰亭表示,涉事副驾驶的行为虽达不到犯罪程度,但也应严肃处理。如今,相关部门已对国航、机长、机组人员进行了处罚,这种处罚非常必要。航空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吸取教训、警钟长鸣,严肃整改、常抓不懈,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

处罚之问:民航局的处罚面是否过宽?

国航CA106航班吸电子烟事件发生后,民航业内部出现了不同声音,其中一些人认为,罚得太重、面太宽。

航空法教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刁伟民向本报记者表示,中国民航局的处罚没有“连坐”的意思。“首先,机长对整个机组团队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如果机组中有人明知禁止吸烟却铤而走险并引发了威胁航空安全的后果,机长难逃干系。”

刁伟民认为,机组人员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行为无关紧要,一旦此种行为失去控制,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而这是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刁伟民表示,机组人员有互相监督的义务。他以此前德国之翼航空公司的一位飞行员驾机撞山事件为例说,该事件导致不少国家修改了法律,不允许飞行员单独留在驾驶舱,防止出现一个人做出极端行为的不堪后果。“机组人员为什么要相互监督呢?因为乘客虽然占大多数,但他们在航班中很难对机组人员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而机组人员包括机长才是航班运行的主导者,其自律和机组人员间的相互监督非常重要,一旦失去了相互监督制约,就容易出现个别机组人员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因此,民航局对除了机长和吸电子烟的副驾驶作出处罚外,还处罚了另外一位副驾驶(观察员)和一位签派员,具有合理性。

彭新林认为,民航局的处理确实比较严厉。他说,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追究责任的基本原则,第一是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第二是追求直接责任人员。

“民航局在本事件中的责任追究是适当的,范围基本限制在事件本身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身上,另一个副驾驶是观察员,负有监督责任。总体而言,追责比较严厉,但基本处于合理范围,这主要是出于对民用航空安全的考虑,因为这种事情很容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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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班机因副驾驶吸电子烟导致急降 副驾驶的罪与罚引争议

金羊网  作者:  2018-07-23

记者董柳 唐珩

十多天前,一架由香港飞往大连的国航CA106航班上的乘客有惊无险。当日,该航班在飞行中发生紧急下降,事后中国民航局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称,事故系副驾驶因吸电子烟为防止烟雾到客舱,在未通知机长的情况下,想关循环风扇时错误地关闭了相邻空调组件,导致客舱氧气不足,客舱高度告警导致。

中国民航局此后作出处罚:除决定对国航作出限期整改、罚款等之外,还决定吊销机长航线运输、商用执照,不再受理;吊销副驾驶(在座)商用执照,不再受理;吊销副驾驶(观察员)商用执照6个月,停飞24个月;吊销签派员执照24个月。

事件余波之下,人们还在追问:涉事副驾驶的行为涉嫌犯罪吗?对机组人员的处罚面是否过大?涉事乘客可以要求获得赔偿吗?

性质之问:涉事副驾驶是否构成犯罪?

一些人认为,吸电子烟的副驾驶或触犯重大飞行事故罪。

据公开资料,我国第一位被追究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人出现在伊春空难事件中: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客运航班在伊春坠毁,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后来,驾驶飞机的机长齐全军因该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国航事件中,“副驾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属于违法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飞行事故,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重大飞行事故罪,需要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因此,涉事副驾驶的行为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受访时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也认为不构成该罪。

他说,重大飞行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必须要有后果,本案没有出现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罪。

一家航空公司的机长向本报记者表示,虽然其本人从不抽烟,但在飞机驾驶舱抽烟并不违法。那么,涉事副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许兰亭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危险方法”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一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有重大飞行事故罪,而本案属于飞行中的问题,既然法律有相关规定,就不应再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只要造成危险就可以,这个罪名实际上更重。驾驶室没有明确限制抽电子烟,从这个角度看,民航局的吊照、停飞等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根据刑法谦抑性,我觉得应慎重处理,不宜轻易入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着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许兰亭表示,涉事副驾驶的行为虽达不到犯罪程度,但也应严肃处理。如今,相关部门已对国航、机长、机组人员进行了处罚,这种处罚非常必要。航空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定要吸取教训、警钟长鸣,严肃整改、常抓不懈,避免今后出现类似情况。

处罚之问:民航局的处罚面是否过宽?

国航CA106航班吸电子烟事件发生后,民航业内部出现了不同声音,其中一些人认为,罚得太重、面太宽。

航空法教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刁伟民向本报记者表示,中国民航局的处罚没有“连坐”的意思。“首先,机长对整个机组团队负有领导管理的职责,如果机组中有人明知禁止吸烟却铤而走险并引发了威胁航空安全的后果,机长难逃干系。”

刁伟民认为,机组人员有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行为无关紧要,一旦此种行为失去控制,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而这是民航行业管理部门加大处罚力度的重要考虑因素。

刁伟民表示,机组人员有互相监督的义务。他以此前德国之翼航空公司的一位飞行员驾机撞山事件为例说,该事件导致不少国家修改了法律,不允许飞行员单独留在驾驶舱,防止出现一个人做出极端行为的不堪后果。“机组人员为什么要相互监督呢?因为乘客虽然占大多数,但他们在航班中很难对机组人员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而机组人员包括机长才是航班运行的主导者,其自律和机组人员间的相互监督非常重要,一旦失去了相互监督制约,就容易出现个别机组人员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因此,民航局对除了机长和吸电子烟的副驾驶作出处罚外,还处罚了另外一位副驾驶(观察员)和一位签派员,具有合理性。

彭新林认为,民航局的处理确实比较严厉。他说,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追究责任的基本原则,第一是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第二是追求直接责任人员。

“民航局在本事件中的责任追究是适当的,范围基本限制在事件本身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身上,另一个副驾驶是观察员,负有监督责任。总体而言,追责比较严厉,但基本处于合理范围,这主要是出于对民用航空安全的考虑,因为这种事情很容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具有极高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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