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拟出新规解决“水浸街”

来源:金羊网 作者:秦小辉 发表时间:2018-07-31 10:05

  金羊网讯 记者秦小辉报道:7月30日,记者从东莞市政府官网获悉,《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办法)正对外征求意见。为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办法提出了最大限度将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降低地表径流的总要求,并要求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每10000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25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办法提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渠)道应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的方式。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办法还明确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具体要求,即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每10000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25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应低于40%;具备透水地质要求的新建(含改、扩建)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应低于70%;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4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以及鼓励建设项目设置屋顶调蓄设施或者绿化设施等。

  此外,办法还拟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即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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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出新规解决“水浸街”

金羊网  作者:秦小辉  2018-07-31

  金羊网讯 记者秦小辉报道:7月30日,记者从东莞市政府官网获悉,《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办法)正对外征求意见。为防治城镇内涝灾害,办法提出了最大限度将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降低地表径流的总要求,并要求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每10000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25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办法提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渠)道应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的方式。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办法还明确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具体要求,即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每10000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25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应低于40%;具备透水地质要求的新建(含改、扩建)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应低于70%;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4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以及鼓励建设项目设置屋顶调蓄设施或者绿化设施等。

  此外,办法还拟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即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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