嫂子借小叔子40万元还签了借据 法院判不用还了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 刘娅 发表时间:2018-08-10 06:42

嫂子借小叔子40万元,约定10天后还款,到期没还钱,小叔子把嫂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40万元借款。可是,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在借款前后,嫂子就向小叔子分别转账4万元、18万元和5万元,但是嫂子竟然对此只字未提?!这仅仅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日揭开了答案。

借款40万元引发纠纷

去年7月6日,42岁的阿辉(化名)将40万元转入嫂子阿婷(化名)的账户,阿婷出具借据,载明:阿婷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阿辉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阿婷确认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借款。

同年7月23日,阿辉和阿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就阿婷偿还借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

同年8月4日,阿辉以阿婷到期不归还借款,且多次催促未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阿婷向其支付40万元及利息。

乍一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案子很简单。

借款案中疑点重重

可是,经验丰富的王法官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虽然根据原报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即借据、银行回单、人民调解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显示,案件事实与双方所述属实,但是:

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除了原告在2017年7月6日向被告转账40万元外,被告在2017年6月15日、7月5日、7月9日也通过银行分别向原告转账4万元、18万元、5万元,但被告并没有提出已还借款的抗辩,上述双方分别向对方转账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另外,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仅为10天,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5日届满后,原被告就于2017年7月23日在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中间仅间隔8天,随即原告又于2017年8月4提起诉讼,双方对事实、证据不存在异议,并已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却在短时间内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此举亦与常理相悖。

凭借长期积累下来丰富的办案经验,王法官意识到本案并非如表面证据所示的那么简单,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

经庭审的细致调查,原告表示从2017年起与被告经营的家具店有数笔交易往来,但双方之间的货款均以现金方式结清,此外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原告未就涉案40万元款项的来源和自身的经济状况进行说明,对2017年7月5日、7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双方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不支持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仅要审查款项交付的事实,还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告对涉案40万元款项的来源及自身的经济状况未作出详细合理的说明,且在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的前一日及之后几日,被告亦分别向原告转账18万元、5万元,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亦未对上述二笔款项的汇款原因、目的作出合理解释,且根据被告的陈述,双方并无其他经济来往,被告该陈述与被告转账两笔汇款给原告的行为明显相矛盾,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存疑。鉴于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以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但上诉期间又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的典型“症状”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本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但是近年来,有部分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虚造事实,意图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却呈现逐步多发态势。

虚假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在民间借贷、财产分割等领域中,虚假诉讼更是层出不穷。此类案普遍存在以下的特征:

当事人双方关系特殊。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往往相互熟悉并具有如朋友、亲属、夫妻等特定关系;

事实与常理相悖。虽然双方对诉请、事实、证据都不存太大争议,但双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往往与交易常理相悖,对细节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

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虚假诉讼行为十分隐蔽,双方对虚构的事实往往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据,以逃避法院合法性审查,但证据链往往有缺失;

利用法院裁判权解决无争议纠纷。没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指向同一,缺乏实质性对抗,完全可自行解决纠纷,却极力要求法院对纠纷作出判决或调解。

法官表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高警惕,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和日常生活经验仔细审查案件,一旦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出现虚假诉讼的特征时,要着重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情况,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对于当事人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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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借小叔子40万元还签了借据 法院判不用还了

金羊网  作者:董柳 、 刘娅  2018-08-10

嫂子借小叔子40万元,约定10天后还款,到期没还钱,小叔子把嫂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40万元借款。可是,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在借款前后,嫂子就向小叔子分别转账4万元、18万元和5万元,但是嫂子竟然对此只字未提?!这仅仅是巧合还是另有隐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日揭开了答案。

借款40万元引发纠纷

去年7月6日,42岁的阿辉(化名)将40万元转入嫂子阿婷(化名)的账户,阿婷出具借据,载明:阿婷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阿辉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阿婷确认已于2017年7月6日收到借款。

同年7月23日,阿辉和阿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就阿婷偿还借款一事达成调解协议。

同年8月4日,阿辉以阿婷到期不归还借款,且多次催促未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阿婷向其支付40万元及利息。

乍一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案子很简单。

借款案中疑点重重

可是,经验丰富的王法官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虽然根据原报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即借据、银行回单、人民调解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显示,案件事实与双方所述属实,但是:

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除了原告在2017年7月6日向被告转账40万元外,被告在2017年6月15日、7月5日、7月9日也通过银行分别向原告转账4万元、18万元、5万元,但被告并没有提出已还借款的抗辩,上述双方分别向对方转账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

另外,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仅为10天,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5日届满后,原被告就于2017年7月23日在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中间仅间隔8天,随即原告又于2017年8月4提起诉讼,双方对事实、证据不存在异议,并已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却在短时间内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此举亦与常理相悖。

凭借长期积累下来丰富的办案经验,王法官意识到本案并非如表面证据所示的那么简单,很有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

经庭审的细致调查,原告表示从2017年起与被告经营的家具店有数笔交易往来,但双方之间的货款均以现金方式结清,此外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原告未就涉案40万元款项的来源和自身的经济状况进行说明,对2017年7月5日、7月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转账的事实,双方均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不支持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仅要审查款项交付的事实,还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原告对涉案40万元款项的来源及自身的经济状况未作出详细合理的说明,且在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的前一日及之后几日,被告亦分别向原告转账18万元、5万元,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双方亦未对上述二笔款项的汇款原因、目的作出合理解释,且根据被告的陈述,双方并无其他经济来往,被告该陈述与被告转账两笔汇款给原告的行为明显相矛盾,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存疑。鉴于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双方的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合常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以借贷为由要求被告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但上诉期间又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的典型“症状”

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本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但是近年来,有部分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虚造事实,意图通过人民法院“合法”的裁判获取非法利益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却呈现逐步多发态势。

虚假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在民间借贷、财产分割等领域中,虚假诉讼更是层出不穷。此类案普遍存在以下的特征:

当事人双方关系特殊。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往往相互熟悉并具有如朋友、亲属、夫妻等特定关系;

事实与常理相悖。虽然双方对诉请、事实、证据都不存太大争议,但双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往往与交易常理相悖,对细节陈述不清或前后矛盾;

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虚假诉讼行为十分隐蔽,双方对虚构的事实往往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据,以逃避法院合法性审查,但证据链往往有缺失;

利用法院裁判权解决无争议纠纷。没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指向同一,缺乏实质性对抗,完全可自行解决纠纷,却极力要求法院对纠纷作出判决或调解。

法官表示,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提高警惕,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和日常生活经验仔细审查案件,一旦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出现虚假诉讼的特征时,要着重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等情况,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对于当事人虚假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刘娅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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