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一审宣判 金庸获赔188万

来源:金羊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8-17 07:36

郭靖、黄蓉变大学生?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一案宣判

记者 董柳 梁栩豪 通讯员 阚倩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这些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同时出现在《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了“汴京大学”大学生,被金庸告上法庭。1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宣判: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金庸:自己的作品被侵权

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方认为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就其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

十周年纪念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江南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江南:人物同名缘因“好玩”

2016年,得知被金庸起诉后,江南在其认证微博上发了份声明,称最初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版此书。”《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剖析:法院为何这样判决

《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着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江南、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法院还认为,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 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被告应该赔偿多少?

法院指出,鉴于查良镛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无足够证据证明,法院综合考虑金庸作品元素在《此间的少年》中所占比例及重要性程度, 酌情确定贡献率为30%,酌情确定杨治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查良镛就本案主张律师费20万元已提供发票,该费用确系必要、数额尚属合理,法院全额支持, 杨治应予赔偿,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同人作品

“ 同人作品” 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该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编辑: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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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案一审宣判 金庸获赔188万

金羊网  作者:  2018-08-17

郭靖、黄蓉变大学生?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一案宣判

记者 董柳 梁栩豪 通讯员 阚倩

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这些金庸笔下妇孺皆知的武侠人物,同时出现在《此间的少年》一书中,成了“汴京大学”大学生,被金庸告上法庭。1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宣判: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金庸:自己的作品被侵权

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方认为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就其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

十周年纪念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江南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江南:人物同名缘因“好玩”

2016年,得知被金庸起诉后,江南在其认证微博上发了份声明,称最初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版此书。”《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且金庸的损害赔偿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剖析:法院为何这样判决

《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著作权?

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不构成着作权侵权。虽然该作品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

三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江南、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时把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法院认定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法院还认为,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 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被告应该赔偿多少?

法院指出,鉴于查良镛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杨治、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无足够证据证明,法院综合考虑金庸作品元素在《此间的少年》中所占比例及重要性程度, 酌情确定贡献率为30%,酌情确定杨治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查良镛就本案主张律师费20万元已提供发票,该费用确系必要、数额尚属合理,法院全额支持, 杨治应予赔偿,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同人作品

“ 同人作品” 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该案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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