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员没有交费入会 健身中心老板要员工赔偿
廖木兴/制图
越秀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此案进行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9000余元
90后梁某入职广州市越秀区一家健身中心任销售人员。他说,今年4月,只因一名女学员在体验后没有交费入会,健身中心的老板要求梁某赔偿双倍损失,还将他解雇,为此,梁某向越秀区人社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8月23日,梁某拿到了令他满意的仲裁裁决书,健身中心需要支付他合计9186.24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销售人员遭单位解雇要求仲裁
今年5月14日,梁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提交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要求确立与越秀区东林健身中心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半个月经济赔偿以及未发的工资提成和底薪等。
“之前有个女学员在体验后,由于时间冲突没有接着交费成会员,会员费为2300元。”梁某告诉新快报记者,他于今年1月4日入职东林健身中心,任职会籍顾问,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4月份,因为学员交费问题,健身中心老板要求他在7天内追回会员入会的款项,否则要求他双倍赔偿并视作离职。
最后,梁某没有要到这部分钱,为此被健身中心解雇。为此,他向越秀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健身中心在1月4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健身中心支付4月工资差额890.3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额外一倍工资7854.3元以及被申请人缴纳2月至4月的社保。
健身中心仅同意支付工资差额
该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于7月9日开庭,东林健身中心经营者蔡某出庭。
在仲裁庭庭审中,蔡某承认,健身中心与梁某在1月4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支付4月份工资差额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仲裁请求。
蔡某称,要回学员的入会费一事,健身中心已经给了梁某两个月的时间去争取,其工作违规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为此单位曾要求梁某赔偿损失2300元但遭拒。梁某自5月1日起就没有上班,单位有通知他来上班,但未果,为此才视作自行离职。
经审理,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梁某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在1月4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充足,予以支持。
经调解无效,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中仲裁委于8月21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在1月4日至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4月份工资差额829.31元,支付2月4日至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7156. 93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