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男子寻衅滋事并袭警被判刑

来源: 作者:林翎 发表时间:2018-08-29 15:37

金羊网讯  记者林翎,实习生孙浩然,通讯员李世寅、梁乐报道:中山一男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羊城晚报记者23日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该男子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今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山市南头镇一KTV唱歌喝酒期间,为发泄情绪,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在KTV走廊和前台处对被害人黄某丙、肖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黄某丙眼睑部受伤、肖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离开KTV时将前台的1瓶红酒砸碎,并用手肘将停放在KTV一楼停车场处的粤T牌号小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公安机关接报后,指令民警胡某某和辅警龚某某、岑某某到场处警,但被告人黄某某不听劝阻,并对公安人员进行殴打,致使辅警龚某某鼻子受伤、岑某某唇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丙、肖某某、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丙、肖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编辑:黄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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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男子寻衅滋事并袭警被判刑

  作者:林翎  2018-08-29

金羊网讯  记者林翎,实习生孙浩然,通讯员李世寅、梁乐报道:中山一男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羊城晚报记者23日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该男子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今年2月9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山市南头镇一KTV唱歌喝酒期间,为发泄情绪,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在KTV走廊和前台处对被害人黄某丙、肖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害人黄某丙眼睑部受伤、肖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离开KTV时将前台的1瓶红酒砸碎,并用手肘将停放在KTV一楼停车场处的粤T牌号小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公安机关接报后,指令民警胡某某和辅警龚某某、岑某某到场处警,但被告人黄某某不听劝阻,并对公安人员进行殴打,致使辅警龚某某鼻子受伤、岑某某唇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丙、肖某某、龚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丙、肖某某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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