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炒股内幕信息 男子被骗13余万元

来源:羊城派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9-04 23:07

  珠海香洲法院日前判令,涉案网站未尽到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需承担损失额的30%

  文/羊城派记者 吴国颂 通讯员 毛宇宁 李春源

  因轻信网上博客发布的炒股信息而遭受损失,王先生将某网站告上法院,要求网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131800元。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涉案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为了焦点。近日,珠海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北京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7140元。

  案情:“炒股服务费”让他损失13余万元

  2016年4月12日,王先生在某网站财经首页的“名家博客”中的徐某明博客中看到“本人明天开始将亲自带队操作主力股,招收38个名额,服务费用一年23800元”等内容。王先生看到该内容后,与“高老师”取得联系,并于同年4月13日向“高老师”提供的账户转款23800元服务费,其后“高老师”以需缴纳入股资金才能告知内幕股票信息为由要求王先生缴纳108000元入股资金,同年4月15日王先生又向上述账户转款108000元。

  事后王先生与“高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民警查明,徐某明早于2016年3月22日在其另一网站博客中发布重要声明:“有几个实盘,以我的名义在招人进行炒股,以谋取私利。我在此郑重严重声明:我从来不借钱,不代客理财”。公安机关立案后,某网站删除了涉案徐某明博客内容。

  争议焦点:网站是否存在对王先生侵权行为

  王先生认为,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过错,徐某明于2016年3月22日发布重要声明后,某网站仍继续发布含有欺诈信息的博客,且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致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该网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网站辩称,王先生被骗完全是由于其自己在与骗子电话、QQ沟通时未能提高警惕所致,此过程与网站无任何关系。致使王先生被骗的文章系网站博客用户发布而非网站发布或转载,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方,网站无法辨认内容的不妥,更无法预知内容可能引发诈骗。同时徐某明本人向网站投诉账户被盗后,网站在第一时间将其博客关闭,网站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管理等义务,并无任何过错。因此,网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判令网站赔偿损失30%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博客中的内容明显违反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公共传播平台所传播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应负有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王先生明知案涉博客内容违法,且在指定收款人账户与博客发布者、博客内容注明的联系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轻信不法分子,草率地向不法分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转款23800元服务费。王先生对造成该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网站将案涉含有明显违法内容的博客,通过其网络公共传播平台对外传播,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同时涉案博客内容被不法分子侵入篡改,网站并未尽到保障网络平台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站的行为对王先生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网站承担损失额的30%,即向王先生赔偿损失7140元。

  来源|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

  责编|黄铁安

编辑:
数字报

轻信炒股内幕信息 男子被骗13余万元

羊城派  作者:  2018-09-04

  珠海香洲法院日前判令,涉案网站未尽到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需承担损失额的30%

  文/羊城派记者 吴国颂 通讯员 毛宇宁 李春源

  因轻信网上博客发布的炒股信息而遭受损失,王先生将某网站告上法院,要求网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131800元。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涉案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成为了焦点。近日,珠海香洲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北京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7140元。

  案情:“炒股服务费”让他损失13余万元

  2016年4月12日,王先生在某网站财经首页的“名家博客”中的徐某明博客中看到“本人明天开始将亲自带队操作主力股,招收38个名额,服务费用一年23800元”等内容。王先生看到该内容后,与“高老师”取得联系,并于同年4月13日向“高老师”提供的账户转款23800元服务费,其后“高老师”以需缴纳入股资金才能告知内幕股票信息为由要求王先生缴纳108000元入股资金,同年4月15日王先生又向上述账户转款108000元。

  事后王先生与“高老师”失去联系,怀疑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民警查明,徐某明早于2016年3月22日在其另一网站博客中发布重要声明:“有几个实盘,以我的名义在招人进行炒股,以谋取私利。我在此郑重严重声明:我从来不借钱,不代客理财”。公安机关立案后,某网站删除了涉案徐某明博客内容。

  争议焦点:网站是否存在对王先生侵权行为

  王先生认为,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过错,徐某明于2016年3月22日发布重要声明后,某网站仍继续发布含有欺诈信息的博客,且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致使其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该网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网站辩称,王先生被骗完全是由于其自己在与骗子电话、QQ沟通时未能提高警惕所致,此过程与网站无任何关系。致使王先生被骗的文章系网站博客用户发布而非网站发布或转载,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方,网站无法辨认内容的不妥,更无法预知内容可能引发诈骗。同时徐某明本人向网站投诉账户被盗后,网站在第一时间将其博客关闭,网站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管理等义务,并无任何过错。因此,网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判令网站赔偿损失30%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博客中的内容明显违反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公共传播平台所传播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应负有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王先生明知案涉博客内容违法,且在指定收款人账户与博客发布者、博客内容注明的联系人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轻信不法分子,草率地向不法分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转款23800元服务费。王先生对造成该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网站将案涉含有明显违法内容的博客,通过其网络公共传播平台对外传播,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同时涉案博客内容被不法分子侵入篡改,网站并未尽到保障网络平台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站的行为对王先生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网站承担损失额的30%,即向王先生赔偿损失7140元。

  来源|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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