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惠州一国企原总经理侵吞公款274万元用来买车和还债

来源:羊城派 作者:陈骁鹏 邹坤鸿 发表时间:2018-09-08 14:31

  日前公开受审,30多名国企负责人旁听

  文/羊城派记者 陈骁鹏 邹坤鸿 通讯员 贺帅 周泽锋

  9月5日上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罪一案,惠州市纪委监察委组织市直国有企业30多名负责人旁听该案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某原是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问题被惠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案件起因要追述到1993年2月,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下属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镇某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并支付土地租赁费人民币600万元,但双方未履行该协议。直至2005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该村追讨土地租赁费600万元及同期利息。经调解,吴某某代表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同意该村向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支付人民币274万元,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

  但是,吴某某却要求该274万元和解款,该村要支付到其朋友刘某的账户上。在2017年3月2日,吴某某在收到274万元和解款后,未将该款入账,而是全部侵吞个人使用,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人民币120.02万元,个人购车人民币49.98万元,以及赌博人民币10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2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

  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羊城派

  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责编|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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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惠州一国企原总经理侵吞公款274万元用来买车和还债

羊城派  作者:陈骁鹏 邹坤鸿  2018-09-08

  日前公开受审,30多名国企负责人旁听

  文/羊城派记者 陈骁鹏 邹坤鸿 通讯员 贺帅 周泽锋

  9月5日上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罪一案,惠州市纪委监察委组织市直国有企业30多名负责人旁听该案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某原是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问题被惠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案件起因要追述到1993年2月,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下属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镇某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并支付土地租赁费人民币600万元,但双方未履行该协议。直至2005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该村追讨土地租赁费600万元及同期利息。经调解,吴某某代表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同意该村向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支付人民币274万元,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

  但是,吴某某却要求该274万元和解款,该村要支付到其朋友刘某的账户上。在2017年3月2日,吴某某在收到274万元和解款后,未将该款入账,而是全部侵吞个人使用,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人民币120.02万元,个人购车人民币49.98万元,以及赌博人民币10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2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

  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羊城派

  题图|羊城晚报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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