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债无偿还能力,法院穷尽措施后终结

来源: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发表时间:2018-09-12 18:02

金羊网讯 10日,惠州中院发布一例“执行不能”案例,并解释何为“执行不能”。据了解,该案中被执行人在外债务已突破300万,超过其财产预估金额,无清偿能力,法院初步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惠州中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黄陈谦介绍,对“执行不能”案件,当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仅剩财产无法抵债 
案件执行法官唐荣平在现场公布了一个“执行不能”的案例。据了解,被执行人许某火在自身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和另一人的情况下,把房产出售给申请执行人黄某并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交付10万元定金。2017年7月22日,许某火告知黄某称,房屋已经转卖给了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许某火已退回10万,黄某追讨余下的10万元。
2018年2月,黄某申请经济仲裁。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许某火向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114680元。
 裁决生效后,许某火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且四处躲藏,申请执行人无奈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许某火在麦地某酒店入住时,其身份证信息被惠州公安接收到,法院干警立即出动依法将其拘留。
法院经过多轮查控检索,发现其竟仅剩一处房产,而且该房产已被抵押,在外还有其他债务需偿还。
那该案为何被定性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官唐荣平表示,许某火除了案中这一处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的房产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该住房评估价不到300万元,而被执行人许某火已知债务超300万元,且黄某没有优先诉偿权。因此,该案被初步判定为“执行不能”,法院在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一旦发现有偿还能力,则恢复执行

 据了解,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执行难’是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或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执行,而‘执行不能’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惠州中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黄陈谦介绍。
 黄陈谦指出,“执行不能”大多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通过多种途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发现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一种则如上述案例,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涉及其他强制执行案件。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很难实际执行到位。当法院在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判断案件为“执行不能”后,将进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法院也会继续跟进监视,一旦发现其拥有偿还能力,则恢复执行,”黄陈谦提醒,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查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执行难”案件,惠州法院与公安部门已达成相关协议,逃避和藏匿的被执行人只要使用身份证,公安部门就会获取信息并及时联系法院,同时,法院利用“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不断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举措,震慑失信被执行人。(陈骁鹏 邹坤鸿 卢思莹)
 

编辑:冯小静
数字报

男子欠债无偿还能力,法院穷尽措施后终结

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2018-09-12

金羊网讯 10日,惠州中院发布一例“执行不能”案例,并解释何为“执行不能”。据了解,该案中被执行人在外债务已突破300万,超过其财产预估金额,无清偿能力,法院初步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惠州中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黄陈谦介绍,对“执行不能”案件,当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仅剩财产无法抵债 
案件执行法官唐荣平在现场公布了一个“执行不能”的案例。据了解,被执行人许某火在自身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和另一人的情况下,把房产出售给申请执行人黄某并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交付10万元定金。2017年7月22日,许某火告知黄某称,房屋已经转卖给了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许某火已退回10万,黄某追讨余下的10万元。
2018年2月,黄某申请经济仲裁。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许某火向申请执行人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律师费、仲裁费等合计114680元。
 裁决生效后,许某火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且四处躲藏,申请执行人无奈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许某火在麦地某酒店入住时,其身份证信息被惠州公安接收到,法院干警立即出动依法将其拘留。
法院经过多轮查控检索,发现其竟仅剩一处房产,而且该房产已被抵押,在外还有其他债务需偿还。
那该案为何被定性为“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官唐荣平表示,许某火除了案中这一处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的房产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该住房评估价不到300万元,而被执行人许某火已知债务超300万元,且黄某没有优先诉偿权。因此,该案被初步判定为“执行不能”,法院在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一旦发现有偿还能力,则恢复执行

 据了解,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执行难’是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或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执行,而‘执行不能’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惠州中院执行局综合科科长黄陈谦介绍。
 黄陈谦指出,“执行不能”大多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通过多种途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发现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一种则如上述案例,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涉及其他强制执行案件。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很难实际执行到位。当法院在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后,判断案件为“执行不能”后,将进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法院也会继续跟进监视,一旦发现其拥有偿还能力,则恢复执行,”黄陈谦提醒,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查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执行难”案件,惠州法院与公安部门已达成相关协议,逃避和藏匿的被执行人只要使用身份证,公安部门就会获取信息并及时联系法院,同时,法院利用“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不断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举措,震慑失信被执行人。(陈骁鹏 邹坤鸿 卢思莹)
 

编辑:冯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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