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十年前开走前妻汽车被认定为盗窃 十年后终获无罪

来源:羊城派 作者: 发表时间:2018-09-13 01:10

  十年前开走前妻的汽车被判盗窃,历经反复重审,十年后终获无罪。

  文/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庄灏

  十年前,肇庆男子谭志坚开走了前妻的一辆汽车,前妻随后报案称其盗窃,谭志坚由此身陷囹圄。案件历经十年,并经过反复重审、再审——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再审决定,9月11日,广东高院再审后,最终判决谭志坚无罪。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谭志坚11日拿到无罪判决后迅速在朋友圈里发了这句话。9月12日,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从自己十多年的诉讼之路中,他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改革带来的成果。

男子开走前妻车后被抓获

  2007年10月,谭志坚与女子黄某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闪离”,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时双方无财产纠纷等。

  200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谭志坚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星河湾地下停车场,开走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牌的斯派克牌小汽车一辆(价值75000元)。

  2008年2月26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发现其车辆不见后即到小区保安部报案,保安部经核实告知其车辆是被谭志坚开走,黄某某告知保安部其已与谭离婚。

  同日9时许,黄某某报警。经公安机关联系,谭志坚没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没有归还该车,而是多次与黄某某电话联系,要求黄某某撤案作为其还车的条件,黄某某不同意撤案,谭志坚便一直未归还车辆。

  同年7月,公安机关在广州一家酒店将谭志坚人车并获。随后,涉案车辆被发还黄某某。

  多次审判认定属盗窃判刑

  对于谭志坚开走前妻汽车的这一行为性质,原生效判决认定谭志坚“盗走”了该车。

  2010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重审后,以盗窃罪判处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谭志坚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0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谭志坚先后向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申诉均被驳回,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广州中院于2016年9月作出再审刑事裁定,维持了先前作出的对其判刑3年的裁判。

  判后,谭志坚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7年5月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

广东高院终审认定其无罪

  广东高院再审查明,本案认定谭志坚于2008年2月25日凌晨从停车场开走其前妻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斯派克牌汽车一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罪与非罪分歧的关键在于,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因婚姻情感纠纷所引起。

  广东高院指出,本案认定谭志坚开走黄某某的涉案车辆属“秘密窃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是谭志坚用以开走涉案车辆的车钥匙来源不明,用以证明其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证据不足。谭志坚是使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开走涉案车辆,并非以撬车门、窗及车锁的方法开走涉案车辆,故车钥匙的来源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案发后,黄某某多次称谭志坚可能是用偷配的车钥匙开走涉案车辆,而谭志坚一直供称其是用黄某某给的车钥匙开走车辆,且该车钥匙是配制的,因其在案发前曾告诉黄某某称其要使用该车几天,黄某某就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他。

  公安机关抓获谭志坚后,将缴获的涉案车辆和车钥匙直接发还给黄某某,但未作任何固定、辨认、鉴定或查证,导致车钥匙是否系配制,如果是配制,是何人、何时、何地配制等问题无从查清。因此,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车钥匙是谭志坚偷配,也无法排除谭志坚提出的上述辩解。

  二是本案因婚烟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因缺乏其它客观证据支持,很难得出唯一性结论。

  三是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其行为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广东高院还指出,本案系因婚姻纠纷而起,在盗窃犯罪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以犯罪论处。对谭志坚主观恶性及其行为客观危害的判断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系婚姻纠纷引起这一特殊背景,应充分考虑到刑罚介入的必要性和社会效果,定罪处刑应非常审慎,再考虑到本案非法占有故意较难认定、涉案车辆已被追回、谭志坚行为实际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形,谭志坚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广东高院据此得出结论——原审判决认定谭志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审被告人谭志坚在本案中解决其本人与黄某某之间纠纷的方式是非理性的,擅自长期使用他人车辆且拒不归还的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谭志坚无罪。

  来源|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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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黄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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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广东男子十年前开走前妻汽车被认定为盗窃 十年后终获无罪

羊城派  作者:  2018-09-13

  十年前开走前妻的汽车被判盗窃,历经反复重审,十年后终获无罪。

  文/ 羊城派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庄灏

  十年前,肇庆男子谭志坚开走了前妻的一辆汽车,前妻随后报案称其盗窃,谭志坚由此身陷囹圄。案件历经十年,并经过反复重审、再审——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再审决定,9月11日,广东高院再审后,最终判决谭志坚无罪。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谭志坚11日拿到无罪判决后迅速在朋友圈里发了这句话。9月12日,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从自己十多年的诉讼之路中,他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改革带来的成果。

男子开走前妻车后被抓获

  2007年10月,谭志坚与女子黄某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闪离”,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时双方无财产纠纷等。

  200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谭志坚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星河湾地下停车场,开走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牌的斯派克牌小汽车一辆(价值75000元)。

  2008年2月26日上午8时许,黄某某发现其车辆不见后即到小区保安部报案,保安部经核实告知其车辆是被谭志坚开走,黄某某告知保安部其已与谭离婚。

  同日9时许,黄某某报警。经公安机关联系,谭志坚没有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也没有归还该车,而是多次与黄某某电话联系,要求黄某某撤案作为其还车的条件,黄某某不同意撤案,谭志坚便一直未归还车辆。

  同年7月,公安机关在广州一家酒店将谭志坚人车并获。随后,涉案车辆被发还黄某某。

  多次审判认定属盗窃判刑

  对于谭志坚开走前妻汽车的这一行为性质,原生效判决认定谭志坚“盗走”了该车。

  2010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重审后,以盗窃罪判处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谭志坚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0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谭志坚先后向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申诉均被驳回,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广州中院于2016年9月作出再审刑事裁定,维持了先前作出的对其判刑3年的裁判。

  判后,谭志坚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7年5月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

广东高院终审认定其无罪

  广东高院再审查明,本案认定谭志坚于2008年2月25日凌晨从停车场开走其前妻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斯派克牌汽车一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罪与非罪分歧的关键在于,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因婚姻情感纠纷所引起。

  广东高院指出,本案认定谭志坚开走黄某某的涉案车辆属“秘密窃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是谭志坚用以开走涉案车辆的车钥匙来源不明,用以证明其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证据不足。谭志坚是使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开走涉案车辆,并非以撬车门、窗及车锁的方法开走涉案车辆,故车钥匙的来源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案发后,黄某某多次称谭志坚可能是用偷配的车钥匙开走涉案车辆,而谭志坚一直供称其是用黄某某给的车钥匙开走车辆,且该车钥匙是配制的,因其在案发前曾告诉黄某某称其要使用该车几天,黄某某就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他。

  公安机关抓获谭志坚后,将缴获的涉案车辆和车钥匙直接发还给黄某某,但未作任何固定、辨认、鉴定或查证,导致车钥匙是否系配制,如果是配制,是何人、何时、何地配制等问题无从查清。因此,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车钥匙是谭志坚偷配,也无法排除谭志坚提出的上述辩解。

  二是本案因婚烟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因缺乏其它客观证据支持,很难得出唯一性结论。

  三是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其行为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广东高院还指出,本案系因婚姻纠纷而起,在盗窃犯罪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以犯罪论处。对谭志坚主观恶性及其行为客观危害的判断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系婚姻纠纷引起这一特殊背景,应充分考虑到刑罚介入的必要性和社会效果,定罪处刑应非常审慎,再考虑到本案非法占有故意较难认定、涉案车辆已被追回、谭志坚行为实际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形,谭志坚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广东高院据此得出结论——原审判决认定谭志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但需要指出的是:原审被告人谭志坚在本案中解决其本人与黄某某之间纠纷的方式是非理性的,擅自长期使用他人车辆且拒不归还的做法也是非常错误的。”

  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谭志坚无罪。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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