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男子非法储存枪支散件获刑十年

来源:羊城派 作者:陈骁鹏 邹坤鸿 发表时间:2018-09-14 20:52

  被告人宋某某因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羊城派记者 陈骁鹏 邹坤鸿 通讯员 贺帅 周泽锋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枪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因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悉,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淘宝网陆续购买用于制造仿真气枪的配件及制造工具,并通过加入买卖枪支的QQ群结识了QQ昵称为“毛哥”(身份不明,在逃)的枪支散件卖家。2017年7月份,“毛哥”将一批枪支散件交由被告人宋某某保管。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的住处缴获疑似枪支散件一批。经鉴定,缴获的16种共409件疑似枪支散件均为枪支散件,足以认定其非法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3支。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审判长惠城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陈仲尧指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今后,惠城区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治理工作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审判任务研究部署,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坚决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来源|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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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男子非法储存枪支散件获刑十年

羊城派  作者:陈骁鹏 邹坤鸿  2018-09-14

  被告人宋某某因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羊城派记者 陈骁鹏 邹坤鸿 通讯员 贺帅 周泽锋

  近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枪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某因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悉,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淘宝网陆续购买用于制造仿真气枪的配件及制造工具,并通过加入买卖枪支的QQ群结识了QQ昵称为“毛哥”(身份不明,在逃)的枪支散件卖家。2017年7月份,“毛哥”将一批枪支散件交由被告人宋某某保管。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某某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麦地的住处缴获疑似枪支散件一批。经鉴定,缴获的16种共409件疑似枪支散件均为枪支散件,足以认定其非法储存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3支。

  惠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枪支散件409件,合计枪支1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审判长惠城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陈仲尧指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今后,惠城区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治理工作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审判任务研究部署,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坚决严管严控枪爆物品,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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