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龙门一居民小组长侵占公款被起诉

来源: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发表时间:2018-09-18 16:44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邹坤鸿、通讯员卢思莹、秦达惠报道:近日,惠州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据了解,此案是龙门法院受理的首宗由龙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并移送起诉的案件。

据了解,2015年,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对省道S355线龙门段进行改建,征收了南昆山生态旅游区某居民小组林地66余亩,需支付征地补偿款182万余元。同年10月15日,南昆山国土资源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该居民小组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明作为该居民小组组长签名确认领取。

随后在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找到时任南昆山生态旅游区另一居民小组组长洪某飞,谎称洪某飞个人的征地补偿款15万元误拨付到自己的居民小组,要把该款转回给洪某飞。首先,被告人张某明在土地补偿款分配表上虚列了洪某飞的土地补偿款,并从所在居民小组的银行账户将15万元转账到洪某飞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日,洪某飞将其中9万元转账到张某明在农商行开设的账户。被告人张某明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另6万元由洪某飞使用。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明、洪某飞退赃涉案款共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择日宣判。

编辑:杨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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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龙门一居民小组长侵占公款被起诉

金羊网  作者:陈骁鹏  2018-09-18

金羊网讯 记者陈骁鹏,实习生邹坤鸿、通讯员卢思莹、秦达惠报道:近日,惠州龙门县人民法院(下称“龙门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明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据了解,此案是龙门法院受理的首宗由龙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并移送起诉的案件。

据了解,2015年,龙门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对省道S355线龙门段进行改建,征收了南昆山生态旅游区某居民小组林地66余亩,需支付征地补偿款182万余元。同年10月15日,南昆山国土资源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该居民小组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明作为该居民小组组长签名确认领取。

随后在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找到时任南昆山生态旅游区另一居民小组组长洪某飞,谎称洪某飞个人的征地补偿款15万元误拨付到自己的居民小组,要把该款转回给洪某飞。首先,被告人张某明在土地补偿款分配表上虚列了洪某飞的土地补偿款,并从所在居民小组的银行账户将15万元转账到洪某飞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日,洪某飞将其中9万元转账到张某明在农商行开设的账户。被告人张某明得款后用于个人开支,另6万元由洪某飞使用。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明、洪某飞退赃涉案款共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择日宣判。

编辑:杨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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