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团伙“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获刑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祁雷 发表时间:2018-09-23 07:50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全小晴 史小君 卓俊鸿)日前,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锦钊、邹锦辉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钟锦钊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邹锦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钟锦钊、邹锦辉参加以同案人黄萍(已判决)、邹某某(已死亡)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泰公司”)为依托,以钟锦钊、邹锦辉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名亲友同乡,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被告人钟锦钊和邹锦辉作为荣泰公司的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与多宗违法犯罪并起到关键作用,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中,钟锦钊参与实施了荣泰公司黄萍组织的聚众斗殴,阻碍渔政执行公务,;插手拍卖和招投标市场。邹锦辉在明知荣泰沙场未办理采沙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黄萍指示对日常采沙工作进行管理,参与购买采沙船,组织沙场人员实施非法采矿违法犯罪;参与荣泰公司黄萍组织的聚众斗殴;参与妨害渔政执法违法犯罪和汕马路暴力拆迁,殴打被拆迁户施某某等人。

法院认为,钟锦钊、邹锦辉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对其二人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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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团伙“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获刑

南方日报  作者:祁雷  2018-09-23

南方日报讯 (记者/祁雷 通讯员/全小晴 史小君 卓俊鸿)日前,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钟锦钊、邹锦辉犯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钟锦钊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判处邹锦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起,被告人钟锦钊、邹锦辉参加以同案人黄萍(已判决)、邹某某(已死亡)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汕尾市城区荣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泰公司”)为依托,以钟锦钊、邹锦辉等人为骨干成员,纠集多名亲友同乡,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被告人钟锦钊和邹锦辉作为荣泰公司的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中,积极参与多宗违法犯罪并起到关键作用,均系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其中,钟锦钊参与实施了荣泰公司黄萍组织的聚众斗殴,阻碍渔政执行公务,;插手拍卖和招投标市场。邹锦辉在明知荣泰沙场未办理采沙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黄萍指示对日常采沙工作进行管理,参与购买采沙船,组织沙场人员实施非法采矿违法犯罪;参与荣泰公司黄萍组织的聚众斗殴;参与妨害渔政执法违法犯罪和汕马路暴力拆迁,殴打被拆迁户施某某等人。

法院认为,钟锦钊、邹锦辉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对其二人应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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