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只售不租”!《广州市停车场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金羊网 作者:羊城 发表时间:2018-09-28 20:09

  文/羊城派记者 程行欢,通讯员 交通宣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要正式施行了。

  这次《条例》中停车场管理亮点相当多,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兴建公共停车场。

  而在与车主市民密切相关的住宅停车、城市道路泊位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住宅停车:优先满足业主租售需求

  此次《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车位租售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近几年,部分住宅区开发商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采取“只售不租”手法,业主面临不买车位就无位可停的情况,也存在个别住宅小区无视业主优先权随意将住宅区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

  为确保土地规划用途落到实处,《条例》开创了国内第一个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避免了业主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另外,部分住宅小区配建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利用道路、绿化带等业主共有区域设置了临时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是否利用共有部位设置停车位、停车费收多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俗称的“双过半”通过,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同时,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缓解车主关心的“停车难”问题,也兼顾了业主的物权保护。

交委接管城市道路泊位继续暂停收费

  据了解,10月1日起,广州市交委此次接管的中心六区政府移交的18条内街内巷泊位,与2017年4月1日起暂停收费的147条原咪表泊位,一并继续暂停收费供车辆停放;

  其余97条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内街内巷泊位和广州电子泊车公司现有咪表泊位,由原经营单位继续经营收费,待合同期满后逐步移交市交通部门管理。

  此外,花都、从化、番禺3个区自行设置的道路泊位在经营合同期限内维持原收费方式不变。

  其中,花都、从化、番禺3个区自行设置的道路泊位在经营合同期限内维持原收费方式不变,而增城和南沙一直没有收费泊位。

  目前广州市有关部门正按照《泊位规划》推进泊位施划、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制定工作。《条例》特别明确,城市道路泊位实行“政府直接监管”模式的泊位使用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诚信停车!不良停车行为可能计入信用记录

  在停车场行业中,也曾出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部分车主抱怨的部分车主“停车乱”问题。部分车主将车辆乱停乱放,给停车管理单位带来管理压力,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区秩序。为此,《条例》对车主停放行为也作了专门规定,

  车主停放路外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时,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要正确使用设备,不得损坏相关设施、设备,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不得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车主不遵守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道路泊位逐步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道路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其中,中心六区(指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市交委负责管理,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属地区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据了解,10月1日《条例》实施后,中心六区目前262条城市道路泊位将由市交委结合经营合同期限逐步接管,实行政府“直接监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交委已委托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承担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按照《条例》赋予职责查处违规损坏泊位设施、占用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等问题,维护正常停车秩序。

新建停车场:多种措施突破鼓励投资

  据了解,《条例》规定,对经营性停车场实施事后备案的方式,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向所在区交通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泊位类型和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必要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停车场开业要求。

  据了解,市交通部门已经组织完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指南,自10月1日起,各区交通部门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鼓励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上,《条例》规定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等鼓励措施,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加快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将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

  另一个重大突破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还规定对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在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重大政策突破。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

编辑:
数字报

不可“只售不租”!《广州市停车场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金羊网  作者:羊城  2018-09-28

  文/羊城派记者 程行欢,通讯员 交通宣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要正式施行了。

  这次《条例》中停车场管理亮点相当多,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兴建公共停车场。

  而在与车主市民密切相关的住宅停车、城市道路泊位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住宅停车:优先满足业主租售需求

  此次《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议价规则进行协商议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

  未按照议价规则制定、提高停车费的,将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车位租售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可“只售不租”。近几年,部分住宅区开发商对住宅建筑区划内的规划车位、车库采取“只售不租”手法,业主面临不买车位就无位可停的情况,也存在个别住宅小区无视业主优先权随意将住宅区车位出售、出租给非住宅区业主的现象。

  为确保土地规划用途落到实处,《条例》开创了国内第一个以行政权介入限制开发商“只售不租”行为的先河,避免了业主只能通过司法诉讼、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条例》规定,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另外,部分住宅小区配建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利用道路、绿化带等业主共有区域设置了临时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是否利用共有部位设置停车位、停车费收多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俗称的“双过半”通过,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同时,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缓解车主关心的“停车难”问题,也兼顾了业主的物权保护。

交委接管城市道路泊位继续暂停收费

  据了解,10月1日起,广州市交委此次接管的中心六区政府移交的18条内街内巷泊位,与2017年4月1日起暂停收费的147条原咪表泊位,一并继续暂停收费供车辆停放;

  其余97条经营合同未到期的内街内巷泊位和广州电子泊车公司现有咪表泊位,由原经营单位继续经营收费,待合同期满后逐步移交市交通部门管理。

  此外,花都、从化、番禺3个区自行设置的道路泊位在经营合同期限内维持原收费方式不变。

  其中,花都、从化、番禺3个区自行设置的道路泊位在经营合同期限内维持原收费方式不变,而增城和南沙一直没有收费泊位。

  目前广州市有关部门正按照《泊位规划》推进泊位施划、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制定工作。《条例》特别明确,城市道路泊位实行“政府直接监管”模式的泊位使用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

  诚信停车!不良停车行为可能计入信用记录

  在停车场行业中,也曾出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部分车主抱怨的部分车主“停车乱”问题。部分车主将车辆乱停乱放,给停车管理单位带来管理压力,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区秩序。为此,《条例》对车主停放行为也作了专门规定,

  车主停放路外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时,要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要正确使用设备,不得损坏相关设施、设备,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不得私设地桩地锁,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车主不遵守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各部门逐步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车主违规停车行为可能产生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城市道路泊位逐步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从10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道路泊位逐步实行政府直接监管。其中,中心六区(指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市交委负责管理,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由属地区交通部门进行管理。

  据了解,10月1日《条例》实施后,中心六区目前262条城市道路泊位将由市交委结合经营合同期限逐步接管,实行政府“直接监管”。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交委已委托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承担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按照《条例》赋予职责查处违规损坏泊位设施、占用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等问题,维护正常停车秩序。

新建停车场:多种措施突破鼓励投资

  据了解,《条例》规定,对经营性停车场实施事后备案的方式,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向所在区交通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泊位类型和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必要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停车场开业要求。

  据了解,市交通部门已经组织完善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指南,自10月1日起,各区交通部门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鼓励发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上,《条例》规定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符合特定条件的地下停车库不计入容积率等鼓励措施,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加快广州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将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和宽松环境。

  另一个重大突破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政策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还规定对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在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的重大政策突破。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保障。

编辑:
新闻排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