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私自购进一批汽油后以每斤4.2元卖出 被判犯了这个罪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10-08 15:03

其私自购进一批汽油和柴油后,以汽油每斤4.2元、柴油每斤3.1元的价格销售,获利5万多元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李潮阳报道:为了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公然在家中倒卖汽油、柴油,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今天(10月8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判决这样一起案件,66岁的男子罗某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据了解,66岁的罗某足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得知倒卖汽油可以赚钱,便打算自己从私人老板那里购买一些汽油和柴油进行零星出售。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罗某足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从罗某平(另案处理)手里分别以每吨7500元、5600元的价格购买一批汽油和柴油,后又将这些汽油、柴油藏在其位于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的住宅内,以汽油每斤4.2元、柴油每斤3.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万多元。2018年2月21日,丰顺县公安局对罗某足的住宅进行查处,现场缴获成品汽油2132千克、柴油126.6千克及过磅单83张等物品,并将罗某足传唤至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核算,罗某足非法销售汽油82178千克,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69万多元,现场扣押的汽油价值人民币20164.46元。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私自储存、购买、销售汽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千万不要贪图方便和便宜就去帮衬没有营业资质的加油点,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编辑:Gia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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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男子私自购进一批汽油后以每斤4.2元卖出 被判犯了这个罪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10-08

其私自购进一批汽油和柴油后,以汽油每斤4.2元、柴油每斤3.1元的价格销售,获利5万多元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 谢碧娟 李潮阳报道:为了蝇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公然在家中倒卖汽油、柴油,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今天(10月8日)从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判决这样一起案件,66岁的男子罗某足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据了解,66岁的罗某足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得知倒卖汽油可以赚钱,便打算自己从私人老板那里购买一些汽油和柴油进行零星出售。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罗某足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从罗某平(另案处理)手里分别以每吨7500元、5600元的价格购买一批汽油和柴油,后又将这些汽油、柴油藏在其位于丰顺县汤南镇新埔园的住宅内,以汽油每斤4.2元、柴油每斤3.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万多元。2018年2月21日,丰顺县公安局对罗某足的住宅进行查处,现场缴获成品汽油2132千克、柴油126.6千克及过磅单83张等物品,并将罗某足传唤至汤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核算,罗某足非法销售汽油82178千克,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69万多元,现场扣押的汽油价值人民币20164.46元。

梅州市丰顺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私自储存、购买、销售汽油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千万不要贪图方便和便宜就去帮衬没有营业资质的加油点,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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