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就餐时如厕摔骨折 餐馆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闻 发表时间:2018-10-12 10:49

  金羊网讯 记者张闻报道:老太太在餐馆吃饭,上洗手间经过台阶忽然摔了一跤,是责任自负还是餐馆该担责?近日,禅城法院公布该起案例,最终,法院判处老太和餐馆双方均要担责。

  2017年4月9日12时许,黄婆婆等七人到禅城某餐馆处吃饭。期间,黄婆婆上完洗手间,从洗手池旁边经过台阶时摔倒在地,餐馆的工作人员遂将其扶起。黄婆婆回到餐桌继续用餐,吃完饭后,正当其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自己无法行动,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经诊断,黄婆婆为右股骨颈骨骨折,其于2017年4月18日出院,期间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8338.80元(其中医保统筹26352.90元、黄婆婆缴费21985.90元)、护理费800元。此外,其住院当天产生门诊费512.20元。据统计,黄婆婆因本次受伤共花费23298.10元。

  另查明,黄婆婆摔倒处的台阶未设置警示提醒标志,且其是餐馆的多年老客户;该餐馆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冯女士、吴先生。

  黄婆婆一方表示,作为经营者,被告餐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洗手间旁边地面转角处台阶设计不合理,导致其受伤,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禅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餐馆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

  而被告餐馆、冯女士、吴先生共同答辩称,答辩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在涉案洗手间张贴警示标志、铺设防滑保护垫,还设置抽风抽湿机;在洗手间的走廊也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事发后,答辩人积极对黄婆婆进行救治及询问。对于黄婆婆认为洗手间设计不合理的说法,答辩人表示缺乏依据,台阶的高度不足10CM,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妨碍。黄婆婆的受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摔倒的,与餐馆无关。黄婆婆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作为81岁高龄的老人,其行为及反应能力较弱,在没有旁人帮助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上洗手间,是导致事发的原因之一。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馆涉案的洗手间内台阶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提醒标志,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起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黄婆婆作为餐馆的多年老客户,理应熟悉该消费场所的环境,但其未尽到细心谨慎义务,因此,黄婆婆在本起事件中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餐馆对于黄婆婆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659.62元(23298.10×20%)。被告冯女士、吴先生作为被告餐馆的普通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他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馆赔偿原告黄婆婆4659.62元;被告冯女士、吴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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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就餐时如厕摔骨折 餐馆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金羊网  作者:张闻  2018-10-12

  金羊网讯 记者张闻报道:老太太在餐馆吃饭,上洗手间经过台阶忽然摔了一跤,是责任自负还是餐馆该担责?近日,禅城法院公布该起案例,最终,法院判处老太和餐馆双方均要担责。

  2017年4月9日12时许,黄婆婆等七人到禅城某餐馆处吃饭。期间,黄婆婆上完洗手间,从洗手池旁边经过台阶时摔倒在地,餐馆的工作人员遂将其扶起。黄婆婆回到餐桌继续用餐,吃完饭后,正当其准备离开时却发现自己无法行动,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经诊断,黄婆婆为右股骨颈骨骨折,其于2017年4月18日出院,期间共产生住院医疗费48338.80元(其中医保统筹26352.90元、黄婆婆缴费21985.90元)、护理费800元。此外,其住院当天产生门诊费512.20元。据统计,黄婆婆因本次受伤共花费23298.10元。

  另查明,黄婆婆摔倒处的台阶未设置警示提醒标志,且其是餐馆的多年老客户;该餐馆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冯女士、吴先生。

  黄婆婆一方表示,作为经营者,被告餐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洗手间旁边地面转角处台阶设计不合理,导致其受伤,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禅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餐馆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等。

  而被告餐馆、冯女士、吴先生共同答辩称,答辩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在涉案洗手间张贴警示标志、铺设防滑保护垫,还设置抽风抽湿机;在洗手间的走廊也设置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且事发后,答辩人积极对黄婆婆进行救治及询问。对于黄婆婆认为洗手间设计不合理的说法,答辩人表示缺乏依据,台阶的高度不足10CM,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妨碍。黄婆婆的受伤是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摔倒的,与餐馆无关。黄婆婆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作为81岁高龄的老人,其行为及反应能力较弱,在没有旁人帮助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上洗手间,是导致事发的原因之一。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餐馆涉案的洗手间内台阶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提醒标志,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本起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黄婆婆作为餐馆的多年老客户,理应熟悉该消费场所的环境,但其未尽到细心谨慎义务,因此,黄婆婆在本起事件中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被告餐馆对于黄婆婆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4659.62元(23298.10×20%)。被告冯女士、吴先生作为被告餐馆的普通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他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馆赔偿原告黄婆婆4659.62元;被告冯女士、吴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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