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海龟竟成“镇店之宝” 顺德一餐饮店老板因这罪名被判刑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韬远 发表时间:2018-10-16 23:33

一男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金羊网讯 记者张韬远报道:记者昨日从顺德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此前审理的一宗案件中,顺德一餐饮店老板因为购买绿海龟放在自家水族馆中养殖,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顺德区检察院提醒,很多动物表面看上去并不名贵,但实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旦查证属实达到一定数量,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8月,顺德一餐厅老板苏某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湛江的渔民手中购买了两只海龟,后带回顺德的家中养殖。从2016年6月起,苏某将该两只海龟放在其经营的一家餐饮店的水族箱中养殖,供客观赏,成为“镇店之宝”。

之后,顺德区农业局到该餐厅调查,两只海龟被鉴定为绿海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涉嫌非法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农业局对餐厅老板苏某作出罚款19200元及没收绿海龟2只的行政处罚。

经顺德区农业局向公安机关举报,该餐厅老板苏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至顺德检察院,顺德检察院认为,苏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苏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了解,绿海龟,绿海龟俗称黑龟或石龟,是各种海龟中体形较大的一种,其成龟背甲直线长度可达90到120厘米,体重可达100千克以上。绿海龟在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等地的沿海地带都有分布,尤以南海为多。目前,它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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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海龟竟成“镇店之宝” 顺德一餐饮店老板因这罪名被判刑

金羊网  作者:张韬远  2018-10-16

一男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金羊网讯 记者张韬远报道:记者昨日从顺德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此前审理的一宗案件中,顺德一餐饮店老板因为购买绿海龟放在自家水族馆中养殖,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顺德区检察院提醒,很多动物表面看上去并不名贵,但实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旦查证属实达到一定数量,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8月,顺德一餐厅老板苏某在没有获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湛江的渔民手中购买了两只海龟,后带回顺德的家中养殖。从2016年6月起,苏某将该两只海龟放在其经营的一家餐饮店的水族箱中养殖,供客观赏,成为“镇店之宝”。

之后,顺德区农业局到该餐厅调查,两只海龟被鉴定为绿海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因涉嫌非法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农业局对餐厅老板苏某作出罚款19200元及没收绿海龟2只的行政处罚。

经顺德区农业局向公安机关举报,该餐厅老板苏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至顺德检察院,顺德检察院认为,苏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苏某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作出判决,苏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了解,绿海龟,绿海龟俗称黑龟或石龟,是各种海龟中体形较大的一种,其成龟背甲直线长度可达90到120厘米,体重可达100千克以上。绿海龟在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等地的沿海地带都有分布,尤以南海为多。目前,它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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