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反映10月份的工资没按新标准扣除计税

来源: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发表时间:2018-11-03 00:25

税务总局公告:两种情况采取两种途径解决

金羊网讯 记者 严丽梅报道: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此发布公告,要求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并就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税改红利的情况,明确有关解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明确要求: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在该公告中,税务总局还就纳税人未能享受到税改红利的两种情况,明确给出解决办法:

一是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二是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投诉电话为:12366。

编辑: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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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纳税人反映10月份的工资没按新标准扣除计税

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2018-11-03

税务总局公告:两种情况采取两种途径解决

金羊网讯 记者 严丽梅报道: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此发布公告,要求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并就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税改红利的情况,明确有关解决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明确要求: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在该公告中,税务总局还就纳税人未能享受到税改红利的两种情况,明确给出解决办法:

一是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二是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投诉电话为: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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