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房住宅拟调整租金标准
公产类租金:每月3.50元/㎡调整到4.00元/㎡
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暂不变:仍按每月7.30元/㎡计算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广州市现行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1月1日到期失效。为此,市建委草拟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注释稿和说明,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公产类租金拟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0元,调整到4.00元;不过,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则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此外,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之内的部分,租金暂不调整。
公众可在11月16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相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83194841
电子邮件:zhangdong@gzcc.gov.cn
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gzcc.gov.cn)首页页面。
公产类租金:上调0.50元
《意见稿》提出,凡是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即公产类租金),租金拟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50元,调整到4.00元。
市住建委解释,广州市现行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政策文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沿用的是《关于调整2001年广州市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规定的租金标准。
经抽样调查,租户中低收入者居多,如果大幅提升租金,超出其承受能力。且国内主要城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多数也是一直维持在2000年左右的低位。综合考虑,本次调租对公产类租金调升15%,即0.5元。
另外,广州市公房住宅中超过7成房屋现时都在按使用面积计租,且多数是没有房地产证的非独立成套房屋,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租。为顺利推进本次调租,故按现状以使用面积计租,将影响最小化,并在附注中明确换算公式,以便于各单位操作。
不过,《意见稿》明确,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按最新公布的房改政策文件为准,具体可咨询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下同)上限之内的部分,租金暂不调整。住建委表示,该部分人群年纪较大、收入较低,予以优惠。
至于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即政府代管的私产类住宅),则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因房屋拆迁致使房屋产别变更为“拆迁代管产”的,租金标准适用公产类租金。
住建委解释,该类房屋约占公房总量的一成,在发还时会与业主结算租金,原租金已经较高,如调升租金,压力全由租户承担,故不调升。
三类公房仍按成本租金标准13.5元计租
根据《意见稿》,按以下情形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5元计算:
(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的部分;
(三)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如夫妻双方只有一方领取了住房货币补贴,则按一半面积收取成本租金、一半面积收取基准租金中公产类租金的原则计租。承租人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或因单位破产、撤销而下岗等无法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只要出具停发补贴证明,其所租住的公房可按基准租金中公产类租金标准计租。
住建委解释,原成本租金是按2000年时建筑物建设成本测算的租金指数,这些年来广州市公房新建楼宇数量不大,且现时保障房方面部分政策文件(包括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等方面)与成本租金挂钩,改变的话会影响部分现执行文件,故仍维持原标准。
三种情形要按市场租金标准
根据《意见稿》,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状况,新增加了市场租金标准,明确对不应再享受优惠租金政策的按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租。
这包括三类群体:(一)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二)有不动产(房改房除外,且必须是本人名义房改的,不包括通过交易、继承、赠与等方式得到的房改房。下同)但家庭人均私有不动产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仍租赁公房的、或无不动产但租赁2套以上公房(如2套使用面积合计不足30平方米,可视作只承租1套)的承租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承租面积与私有不动产面积合计)15平方米以内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按房屋产别缴纳公产类或私产类租金,下同),多余部分予以清退;对因产权无法分割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退的,多余部分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三)无不动产且只承租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家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多余部分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如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承租建筑面积合计未达到承租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以内的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住建委解释,针对第一类,是结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近年来严格规范公职人员承租公房的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承租人提高租金标准。针对第二类,则是结合《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违规租赁公房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这类不应再享受租金优惠条件的承租人提高租金标准。至于第三类,是结合近年来住房保障线提升至家庭人均建筑15平方米的要求,对个别承租大面积公房的承租人,其应享受的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内,仍给予租金优惠,超标部分提高租金标准。
未参加房改、60岁以上无子女老人全免租金
《意见稿》还明确了优惠租金的条件。比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以每户为单位)。
对于未参加房改,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老年人,给予全免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1.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
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虽有赡养人或抚养人,但其赡养人或抚养人(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困难户或社会救济对象;
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上述第1、2点情况的老年人,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不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可予全免租金,超标部分按照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住建委解释,现时养老社会压力较大,故仍执行《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关于执行<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照顾。
此外,对于已承租公房并持有有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优抚对象,按低保对象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缴纳租金。自2017年9月1日起,之前多缴纳的租金给予退还,退还之后每月按规定计租。
公租房执行保障性住房租金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并不适用于上述租金标准。
住建委解释,公房住宅,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兴建、出租的住宅,包括政府公房(直管房、单位公房)、企业公房,其出租对象不一定是中、低收入群体,亦可能是本单位职工。
而保障性住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现时主要是公共租赁房。近几年,广州市为了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市财政资金建设的空置公房住宅逐步移交给住房保障部门作为保障性住房使用,这部分空置房源按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住建委将做好与保障性住房租金政策的对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