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布征《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公众意见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随着越来越多开发企业的自持租赁住房建成,广州即将出台相关政策,以便及时堵住有人想钻空子“以租代售”的漏洞,规范新增租赁住房的管理。今日,市住建委、市国规委发布 《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
自持租赁住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
《意见稿》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改造的租赁住房及其他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适用本通知。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
《意见稿》明确,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
《意见稿》明确,新增租赁住房的经营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 《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 》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其承租对象、租金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新增租赁住房应当符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要求。
新增租赁住房出租,需符合 《建筑法 》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
《意见稿》明确,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意见反馈】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社会各界可对 《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一、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2018年11月21日-12月5日。
二、公众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文本附件下载。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
(zhongguoxuan@gzcc.gov.cn)、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15楼租赁所,邮编:510030)、传真(020-83189350)等形式反馈。
四、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联系电话:020-8337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