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要还钱还是坐牢可以自选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11-29 06:15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金羊网记者  董柳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新司法解释”),相比2009年的司法解释,提高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入罪的数额门槛,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新司法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并非“没按规定还款”便是“非法占有”

“恶意透支”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行为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又以其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2009年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这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常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便认定持卡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次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新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恶意透支”入罪门槛由1万元提至5万元

2009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新司法解释大幅提高了入罪门槛,“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先前的1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均含本数),同时,“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相应地“水涨船高”:“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判决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款可免于刑罚

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 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含义和实现形式:“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该条还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观点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

可以有效避免误伤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

邱苗表示, 新司法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邱苗还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金羊网记者 戴曼曼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

本意是惩戒真“老赖”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存在偿还能力不足但是主观上仍然有偿还意愿的持卡人, “新解释可以将相对善意的透支和恶意的透支进行区分开来”。

不过,董希淼认为,新解释不应该让人产生犯罪门槛提高的“错觉”,而其本意应该是惩戒真的“老赖”,倡导诚实信用,最终让不讲信用的人寸步难行。

金羊网记者 戴曼曼

数据

我国人均持信用卡0.47张

今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亿元,环比增长16.43%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

但有业内人士透露,从前两年的数据来看,信用卡的整体不良率呈现上升的阶段,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不良率甚至“跑赢”整体信贷的不良率,这或许是“两高”此次发布新司法解释的一个原因。

央行上述报告指出,今年以来银行卡信贷规模持续扩大,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比总体平稳。截至第三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61万亿元,环比增长5.68%。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23万元,授信使用率845.03%。

值得留意的是,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比今年二季度末上升0.13个百分点。此前央行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二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1%,占比较上一季度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戴曼曼)

编辑:宝厷
数字报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 要还钱还是坐牢可以自选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11-29

“两高”发布新司法解释,上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金羊网记者  董柳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新司法解释”),相比2009年的司法解释,提高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入罪的数额门槛,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新司法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并非“没按规定还款”便是“非法占有”

“恶意透支”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入罪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行为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又以其是否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前提。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2009年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这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常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便认定持卡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次新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新司法解释列举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等六种情形。

“恶意透支”入罪门槛由1万元提至5万元

2009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新司法解释大幅提高了入罪门槛,“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先前的1万元以上提高到5万元以上(均含本数),同时,“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相应地“水涨船高”:“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审判决前已全部归还透支款可免于刑罚

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 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诉和刑事处罚的意见:“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两次“有效催收”应当至少间隔三十日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有效催收”的含义和实现形式:“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该条还规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观点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

可以有效避免误伤

融360信用卡分析师邱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将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

邱苗表示, 新司法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邱苗还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金羊网记者 戴曼曼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

本意是惩戒真“老赖”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确实存在偿还能力不足但是主观上仍然有偿还意愿的持卡人, “新解释可以将相对善意的透支和恶意的透支进行区分开来”。

不过,董希淼认为,新解释不应该让人产生犯罪门槛提高的“错觉”,而其本意应该是惩戒真的“老赖”,倡导诚实信用,最终让不讲信用的人寸步难行。

金羊网记者 戴曼曼

数据

我国人均持信用卡0.47张

今年第三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亿元,环比增长16.43%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

但有业内人士透露,从前两年的数据来看,信用卡的整体不良率呈现上升的阶段,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不良率甚至“跑赢”整体信贷的不良率,这或许是“两高”此次发布新司法解释的一个原因。

央行上述报告指出,今年以来银行卡信贷规模持续扩大,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比总体平稳。截至第三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4.69万亿元,环比增长5.05%;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6.61万亿元,环比增长5.68%。银行卡卡均授信额度2.23万元,授信使用率845.03%。

值得留意的是,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80.98亿元,环比增长16.4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34%,比今年二季度末上升0.13个百分点。此前央行二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报告显示,二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56.67亿元,环比增长6.35%,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1%,占比较上一季度末下降0.02个百分点。      (戴曼曼)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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