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报道:10日,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广州市交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设施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和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政策、经营者按要求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并由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其中,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一类地区7:00-22:00对服务对象最高收取2.5元/半小时,非服务对象最高收取5元/半小时;22:00-次日7:00,不区分服务对象,最高收取1元/半小时,最高限价收取10元,24小时对服务对象最高收取40元,对非服务对象最高收取80元。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一类地区7:00-22:00对服务对象最高收取2.5元/半小时,非服务对象最高收取5元/半小时;22:00-次日7:00,不区分服务对象,最高收取1元/半小时,最高限价收取10元,24小时对服务对象最高收取65元,对非服务对象最高收取80元。
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收费方案还需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其中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不超过50%。
《征求意见稿》提出,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征求意见稿》也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除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外,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超过15分钟的汽车,或在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内充电(每天在同一停车设施充电首两小时内)的新能源汽车均免收停车费。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合理公共活动空间等前提下,也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
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征求意见稿》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进“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对停车设施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向12358价格热线投诉,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可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行为,可向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各级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停车设施区域划分
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划分是根据广州城市道路相关交通运行指标、道路路网分布以及城区重点商业繁华区域布局情况,并综合考虑城市交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一)一类地区。
内环路以内的区域以及永福路、广园东路、禺东西路、再接广园东路以南,华南快速干线以西,新港路以北,西接昌岗中路至工业大道接新滘西路以东区域。
(二)二类地区。
主要包括除了一类地区以外我市现有城区区域,主要为环城高速(东南西环,部分北环)、广清高速、华快三期、华南快速以内的区域。此外,黄埔区的茅岗路连接蟹山西路以东,广园快速以南,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区域,以及番禺区的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南、以西,长堤路沿市桥水道以北区域均为二类地区。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为三类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