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幼儿园内滑倒小伙伴故意压上去致骨折 该谁赔?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1-16 17:34

广东法院近日审结了这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张瑜报道:幼儿生性活泼好动,追逐时难免会磕磕碰碰,在幼儿园内的安全问题更是引起家长重视。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导致骨折,幼儿园有没有责任?要不要承担赔偿?梅州市蕉岭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豪是梅州市蕉岭县某幼儿园大一班的学生。2018年2月的一天,该幼儿园在午餐后组织30多名小朋友到户外活动,由一名老师带队进入园内的户外活动场所,小豪未跟随队伍一起活动,后小豪跑步到队伍后面时不慎滑倒,紧随其后的两名学生中,一名学生戏耍性倒在小豪身上;小豪试图站起来未果,带队老师发现后赶紧通知小豪的家长。

小豪的家长带其到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下端斜行骨折,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31.2元。事故发生后,小豪的家长因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2179.2元。

庭审过程中,小豪的家长认为,被告作为一所专业的幼儿园,对于学生应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事发当天,30多名学生只有一名老师看护,幼儿园地板湿滑且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且事发后幼儿园未及时送小豪到医院救治加重了小豪病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对小豪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表示,事情发生后,当班老师及时与小豪的家长联系,小豪由家长带至医院诊疗。当得知小豪受伤的事实后,幼儿园还委托老师进行慰问。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原告家长要求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如原告家长所称的拒不赔偿,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缺乏依据,交通费也明显偏高,幼儿园愿意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作出赔偿。

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豪未满六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天被告组织学生排队到户外活动时,由于只有一名老师负责30多名学生的户外活动,未能全面看管学生,以致在小豪滑倒在地时,无人制止后面跑来的学生再倒在小豪身上,加重小豪的伤情,事故责任在被告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小豪在被告幼儿园就读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免除责任的事由,故应由被告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学费等共9679.2元。

编辑: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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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幼儿园内滑倒小伙伴故意压上去致骨折 该谁赔?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1-16

广东法院近日审结了这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张瑜报道:幼儿生性活泼好动,追逐时难免会磕磕碰碰,在幼儿园内的安全问题更是引起家长重视。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导致骨折,幼儿园有没有责任?要不要承担赔偿?梅州市蕉岭县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豪是梅州市蕉岭县某幼儿园大一班的学生。2018年2月的一天,该幼儿园在午餐后组织30多名小朋友到户外活动,由一名老师带队进入园内的户外活动场所,小豪未跟随队伍一起活动,后小豪跑步到队伍后面时不慎滑倒,紧随其后的两名学生中,一名学生戏耍性倒在小豪身上;小豪试图站起来未果,带队老师发现后赶紧通知小豪的家长。

小豪的家长带其到医院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下端斜行骨折,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31.2元。事故发生后,小豪的家长因与幼儿园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于是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园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2179.2元。

庭审过程中,小豪的家长认为,被告作为一所专业的幼儿园,对于学生应尽到教育和管理义务,事发当天,30多名学生只有一名老师看护,幼儿园地板湿滑且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且事发后幼儿园未及时送小豪到医院救治加重了小豪病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对小豪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园则表示,事情发生后,当班老师及时与小豪的家长联系,小豪由家长带至医院诊疗。当得知小豪受伤的事实后,幼儿园还委托老师进行慰问。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原告家长要求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不是如原告家长所称的拒不赔偿,只是认为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和营养费缺乏依据,交通费也明显偏高,幼儿园愿意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作出赔偿。

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豪未满六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天被告组织学生排队到户外活动时,由于只有一名老师负责30多名学生的户外活动,未能全面看管学生,以致在小豪滑倒在地时,无人制止后面跑来的学生再倒在小豪身上,加重小豪的伤情,事故责任在被告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小豪在被告幼儿园就读期间,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有免除责任的事由,故应由被告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豪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学费等共96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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