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高铁被行李砸伤 当事人起诉铁路局 法院一审暂未宣判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2-16 08:30

金羊网记者 董柳

乘客乘坐高铁时被同车厢其他旅客携带的行李砸伤,遇到这种情况找谁索赔?是找行李箱主人还是找铁路部门?来自湖南的谢女士就有此遭遇。谢女士将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7月,谢女士乘高铁从广州南始发前往湖南永州。列车启动后不久,谢女士即被同车厢的李女士、刘先生(二人系情侣)的行李砸中头部受伤。

谢女士出具的广铁集团客运记录显示:“2017年7月23日,G6076次,广州南开车。7车7A上方行李架上的1个茶叶礼品硬纸盒(放置在1个行李箱上面)砸到旅客谢××的头部。列车立即广播找来医生诊断救治。第三方责任人李××、刘××强行在祁东站下车,留有联系电话……”另据谢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门诊诊断其受伤情况为:“急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顶部头皮挫伤,应激障碍”。

法庭上,原告谢女士及其代理律师称,谢女士乘坐被告运营的列车,但被告未履行安全送达义务,任第三人李女士、刘先生将物品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箱子上,导致物品掉落后砸伤原告。同时,被告系车上货物的暂时保管人,理应在列车高速运行前,检查行李架上的物品是否搁置妥当,但由于被告未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其暂时代为保管的物品掉落砸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砸伤后,医药费是我自己垫付的,期间铁路公司既没有道歉也没有到医院看过我。”谢女士说。

被告则认为,列车启动后,乘务员正按操作规程有序进行安全检查,但因李女士、刘先生自身未妥善放置个人物品,这才导致伤人事故在列车启动后短短5分钟内骤然发生。因此,李女士、刘先生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谢女士被砸伤后,列车长通过列车广播找到了两名医护人员对其进行紧急救治,并多次协商双方处理,已尽到了相应责任,故不需对原告进行赔偿。

该案未当庭宣判。

相关案例

当事人向铁路局索赔遭拒

谢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1月5日14时55分,夏先生从武汉火车站搭乘D3265次列车,按计划将于大冶北站下车。途中,夏先生座位上方行李架的一个行李箱掉落,其头部被砸。

在上述事件中,导致夏先生受伤的行李箱主人积极对其进行了赔偿,但夏先生向动车方面提出的赔偿要求则遭到了拒绝。

记者查阅发现,从2013年1月1日起,火车票中包含的票价2%的保险费用被剔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再需要强制购买而是由乘客自行选择。也即,受伤乘客如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则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另据了解,201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铁路公司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彭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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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高铁被行李砸伤 当事人起诉铁路局 法院一审暂未宣判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2-16

金羊网记者 董柳

乘客乘坐高铁时被同车厢其他旅客携带的行李砸伤,遇到这种情况找谁索赔?是找行李箱主人还是找铁路部门?来自湖南的谢女士就有此遭遇。谢女士将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7月,谢女士乘高铁从广州南始发前往湖南永州。列车启动后不久,谢女士即被同车厢的李女士、刘先生(二人系情侣)的行李砸中头部受伤。

谢女士出具的广铁集团客运记录显示:“2017年7月23日,G6076次,广州南开车。7车7A上方行李架上的1个茶叶礼品硬纸盒(放置在1个行李箱上面)砸到旅客谢××的头部。列车立即广播找来医生诊断救治。第三方责任人李××、刘××强行在祁东站下车,留有联系电话……”另据谢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门诊诊断其受伤情况为:“急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顶部头皮挫伤,应激障碍”。

法庭上,原告谢女士及其代理律师称,谢女士乘坐被告运营的列车,但被告未履行安全送达义务,任第三人李女士、刘先生将物品放置在行李架上的箱子上,导致物品掉落后砸伤原告。同时,被告系车上货物的暂时保管人,理应在列车高速运行前,检查行李架上的物品是否搁置妥当,但由于被告未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其暂时代为保管的物品掉落砸伤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砸伤后,医药费是我自己垫付的,期间铁路公司既没有道歉也没有到医院看过我。”谢女士说。

被告则认为,列车启动后,乘务员正按操作规程有序进行安全检查,但因李女士、刘先生自身未妥善放置个人物品,这才导致伤人事故在列车启动后短短5分钟内骤然发生。因此,李女士、刘先生二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谢女士被砸伤后,列车长通过列车广播找到了两名医护人员对其进行紧急救治,并多次协商双方处理,已尽到了相应责任,故不需对原告进行赔偿。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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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铁路局索赔遭拒

谢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1月5日14时55分,夏先生从武汉火车站搭乘D3265次列车,按计划将于大冶北站下车。途中,夏先生座位上方行李架的一个行李箱掉落,其头部被砸。

在上述事件中,导致夏先生受伤的行李箱主人积极对其进行了赔偿,但夏先生向动车方面提出的赔偿要求则遭到了拒绝。

记者查阅发现,从2013年1月1日起,火车票中包含的票价2%的保险费用被剔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再需要强制购买而是由乘客自行选择。也即,受伤乘客如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则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另据了解,201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铁路公司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彭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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