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广东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发表时间:2019-03-07 23:30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3月7日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经报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3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全部按照最大上浮幅度执行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最大限度为广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据了解,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并进一步提高扣减限额标准。同时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在20%、50%、30%的幅度内上浮扣减限额标准。

为落实国家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将减税降费落实到位,经报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下发《通知》,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广东按照国家标准上浮20%即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招用吸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照国家标准上浮50%即9000元和上浮30%即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通知》同时还明确,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此前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编辑:Gia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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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广东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金羊网  作者:严丽梅  2019-03-07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3月7日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经报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3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全部按照最大上浮幅度执行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

该项政策的实施,将最大限度为广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供税收优惠。

据了解,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并进一步提高扣减限额标准。同时授权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在20%、50%、30%的幅度内上浮扣减限额标准。

为落实国家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不折不扣将减税降费落实到位,经报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下发《通知》,按照最高扣减限额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该《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广东按照国家标准上浮20%即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招用吸纳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照国家标准上浮50%即9000元和上浮30%即78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应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通知》同时还明确,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此前印发的《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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