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的培训老师突然换掉 家长能否找培训机构退款?

来源:金羊网 作者:张韬远、卢洁瑶 发表时间:2019-03-27 07:14

佛山顺德法院: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

金羊网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卢洁瑶

与培训机构约定好了上课老师,课程还没有上完,老师却中途离职。机构给学生重新安排的老师,家长又不满意。家长能否要求退款呢?

25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通报了两宗这类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审理,顺德法院认定双方虽然曾约定开课之后不予退费,但是机构不能按照约定满足家长对老师的要求,因此家长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

纠纷

不满机构换老师要求退款

2017年10月14日,周女士与顺德一家音乐培训机构签下了一份架子鼓培训课程合同,并支付课程费用共计5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费用包括24节专业课和半年48节的督导课。课程指定由前期给儿子小苏上试听课程的邓老师来上。

之后,邓老师给小苏一共上了7节专业课、8节督导课。2017年12月11日,周女士接到了培训机构老师的通知,说该机构和邓老师已经解除合同,以后邓老师不能再继续给小苏上课。但周女士表示,儿子还是想继续让邓老师上课。

周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顺德学生小袁的妈妈郭女士也在该培训机构报了课程。2017年7月30日,郭女士为儿子支付了续课费,即48节架子鼓(爵士鼓)培训课程费6840元。当时郭女士也和该培训机构约定,由邓老师负责给她的孩子进行一对一专业教学。之后,郭女士也收到了培训机构关于换老师的通知,郭女士明确表示不想更换,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上课时的费用。

对于这些家长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始终不同意。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解释称,机构和家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因此如果家长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不能退费。

由于协商退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和郭女士于是将该培训机构告上顺德区法院,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回剩余课时费用。

法院

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合法

顺德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课程须知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但本案从周女士和该培训机构沟通的过程中来看,周女士要求指定原先的老师为作授课老师,该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周女士这一需求。

其次,培训机构在审理中承认原先的培训老师已于2017年11月底离职,但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之后与周女士的沟通过程中却没有坦诚此事。顺德法院的主审法官就此认为,即被告在与原告沟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因此,周女士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并不属违约。综上,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周女士课时费3622.23元。而在另一宗涉及该培训机构的诉讼中,法院也判家长郭女士可以获得该机构退款6000元。

编辑:宝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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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好的培训老师突然换掉 家长能否找培训机构退款?
金羊网  作者:张韬远、卢洁瑶  2019-03-27

佛山顺德法院: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

金羊网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卢洁瑶

与培训机构约定好了上课老师,课程还没有上完,老师却中途离职。机构给学生重新安排的老师,家长又不满意。家长能否要求退款呢?

25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通报了两宗这类的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审理,顺德法院认定双方虽然曾约定开课之后不予退费,但是机构不能按照约定满足家长对老师的要求,因此家长主张解除合同合法有据,培训机构应退还相应费用。

纠纷

不满机构换老师要求退款

2017年10月14日,周女士与顺德一家音乐培训机构签下了一份架子鼓培训课程合同,并支付课程费用共计5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费用包括24节专业课和半年48节的督导课。课程指定由前期给儿子小苏上试听课程的邓老师来上。

之后,邓老师给小苏一共上了7节专业课、8节督导课。2017年12月11日,周女士接到了培训机构老师的通知,说该机构和邓老师已经解除合同,以后邓老师不能再继续给小苏上课。但周女士表示,儿子还是想继续让邓老师上课。

周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顺德学生小袁的妈妈郭女士也在该培训机构报了课程。2017年7月30日,郭女士为儿子支付了续课费,即48节架子鼓(爵士鼓)培训课程费6840元。当时郭女士也和该培训机构约定,由邓老师负责给她的孩子进行一对一专业教学。之后,郭女士也收到了培训机构关于换老师的通知,郭女士明确表示不想更换,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上课时的费用。

对于这些家长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始终不同意。该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解释称,机构和家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因此如果家长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解除合同的后果,不能退费。

由于协商退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和郭女士于是将该培训机构告上顺德区法院,要求该培训机构退回剩余课时费用。

法院

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合法

顺德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课程须知中约定“已经开课的不予以退费,但可转学其他课程,或者申请转换不同的教师。”但本案从周女士和该培训机构沟通的过程中来看,周女士要求指定原先的老师为作授课老师,该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周女士这一需求。

其次,培训机构在审理中承认原先的培训老师已于2017年11月底离职,但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之后与周女士的沟通过程中却没有坦诚此事。顺德法院的主审法官就此认为,即被告在与原告沟通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因此,周女士要求退回剩余课时费用并不属违约。综上,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周女士课时费3622.23元。而在另一宗涉及该培训机构的诉讼中,法院也判家长郭女士可以获得该机构退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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