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话继承:60%的继承案件因未立遗嘱而“扯皮”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02 18:05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付斌、王君、庞新建报道:又是一年清明到。记者今天(4月2日)从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了解到,2015年至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继承纠纷14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14件,占总数仅9.7%,法定继承纠纷91件,占比63.6%。数据显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案件调解率甚至略高于判决率,反映在该类案件中,如有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继承人之间也不愿意彻底“撕破脸皮”。可以说,规范合理订立遗嘱,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的一剂“良方”。

不立遗嘱 易生后患

基于传统观念,不少中国人对订立遗嘱都有所忌讳。南沙法院受访法官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少年长者认为,自己百年归老后,个人财产自然而然留给配偶或者子女继承;年轻人更是觉得,自己年纪轻轻,谈及遗嘱为时尚早。正因如此,不少人会认为订立遗嘱,没有必要。但不立遗嘱,实则更加易生纠纷。

小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子,三十出头,和小婷结婚不到两年,小杰因突发脑出血去世。小杰离世不过百日,小婷就将老张夫妇告上法庭,要分小杰名下的房子。

小婷称,房产是小杰的遗产,作为妻子,她应当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份额。老张夫妇却称,小杰名下的房产由他们夫妇二人共同出资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老张夫妇二人,并提供了出资转账凭证、购房发票、装修合同等证据,用以主张房屋不是小杰的遗产,小婷无权继承房产。同时,老张夫妇还认为小杰生前已与小婷感情不和,在小杰病发住院期间,小婷仍因种种问题与丈夫争吵。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办法官在庭审后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半个月之后,法官电话联系了小婷耐心劝解同时也向老张夫妇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张夫妇补偿小婷数万元,小婷放弃对小杰名下房屋的继承权,案件终得解决。

南沙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分配便转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疏远近、家庭矛盾、户籍住所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数。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遗嘱不规范 亲人纠纷不断

有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

朱先生生前未婚无子女,有朱大、朱二两个侄子,并一直住在大侄子朱大家中由其照顾。生前,朱先生亲自手写、立下遗嘱,分配其自有的三层房屋,其中朱大继承两层,朱二继承一层。朱先生去世后,朱二却一直霸占着该栋房屋进行出租,朱大没有得到房屋的租金也住不进去。无奈之下,朱大起诉至南沙法院。朱大认为,弟弟朱二在叔叔生前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赡养老人的事情全部由自己完成,因此要求继承该房屋全部份额。诉讼中,朱大提交了朱先生的自书遗嘱。弟弟朱二认为,遗嘱无效,不同意朱大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遗嘱只有朱先生一人签名,并无见证人见证,其内容也不尽规范,是不规范的遗嘱,其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老人生前意愿分别继承该房屋。

南沙法院受访法官表示,遗嘱订立是一件私密性极强的事情,有时候因为订立人不具备订立条件、订立时间久远、见证人不适格、或者财产处理范围错误等原因导致遗嘱存在瑕疵、遗嘱订立不规范,甚至造成订立的遗嘱得不到应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证实,家庭也因此关系紧张、破裂。

遗嘱订了也可能遗愿难了

即便遗嘱规范有效,他人不配合,同样会导致逝者遗愿难了。

冯氏夫妇共同生育了五名子女,原告小林是其小儿子。早在2002年冯氏夫妇就分别立下了遗嘱,其名下拥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原告小林取得,并到番禺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冯氏夫妇分别于2014年去世,小林认为其因公证遗嘱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份额,现想将该房屋过户,此时,他的兄弟姐妹却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小林将他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认为冯氏夫妇的遗嘱得到公证处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而各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反遗嘱和证据证明该公证遗嘱无效,所以法院认为冯氏夫妇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该房屋应该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继承。目前该案已生效。但小林也因此与其他兄弟姐妹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深深伤害了兄妹感情。

实践中,继承人认为订立的遗嘱不公正或与平时的交流不一致,原本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没有继承的权利,便会出现不愿按照遗嘱办理继承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原告便有证明该遗嘱有效的义务。而现实中,原告又往往不在遗嘱订立的现场,不清楚遗嘱订立的时间和现场情况,因此举证相对较难。

法官提醒:规范遗嘱订立是减少纠纷的有效途径

南沙法院法官表示,提高订立遗嘱的意识很有必要。做好订立遗嘱的工作,可相对减少继承纠纷案件的发生。

有效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官说,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对于经合法程序公证的遗嘱,子女家人都应当理性接受,尊重逝者遗愿,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血缘亲情。

编辑:智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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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时节话继承:60%的继承案件因未立遗嘱而“扯皮”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02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付斌、王君、庞新建报道:又是一年清明到。记者今天(4月2日)从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了解到,2015年至今,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受理继承纠纷14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14件,占总数仅9.7%,法定继承纠纷91件,占比63.6%。数据显示,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案件调解率甚至略高于判决率,反映在该类案件中,如有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继承人之间也不愿意彻底“撕破脸皮”。可以说,规范合理订立遗嘱,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的一剂“良方”。

不立遗嘱 易生后患

基于传统观念,不少中国人对订立遗嘱都有所忌讳。南沙法院受访法官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少年长者认为,自己百年归老后,个人财产自然而然留给配偶或者子女继承;年轻人更是觉得,自己年纪轻轻,谈及遗嘱为时尚早。正因如此,不少人会认为订立遗嘱,没有必要。但不立遗嘱,实则更加易生纠纷。

小杰是老张夫妇的独生子,三十出头,和小婷结婚不到两年,小杰因突发脑出血去世。小杰离世不过百日,小婷就将老张夫妇告上法庭,要分小杰名下的房子。

小婷称,房产是小杰的遗产,作为妻子,她应当继承房产三分之一份额。老张夫妇却称,小杰名下的房产由他们夫妇二人共同出资并一直占有使用,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老张夫妇二人,并提供了出资转账凭证、购房发票、装修合同等证据,用以主张房屋不是小杰的遗产,小婷无权继承房产。同时,老张夫妇还认为小杰生前已与小婷感情不和,在小杰病发住院期间,小婷仍因种种问题与丈夫争吵。双方矛盾一触即发,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经办法官在庭审后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半个月之后,法官电话联系了小婷耐心劝解同时也向老张夫妇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张夫妇补偿小婷数万元,小婷放弃对小杰名下房屋的继承权,案件终得解决。

南沙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分配便转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疏远近、家庭矛盾、户籍住所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数。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

遗嘱不规范 亲人纠纷不断

有些案件中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

朱先生生前未婚无子女,有朱大、朱二两个侄子,并一直住在大侄子朱大家中由其照顾。生前,朱先生亲自手写、立下遗嘱,分配其自有的三层房屋,其中朱大继承两层,朱二继承一层。朱先生去世后,朱二却一直霸占着该栋房屋进行出租,朱大没有得到房屋的租金也住不进去。无奈之下,朱大起诉至南沙法院。朱大认为,弟弟朱二在叔叔生前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赡养老人的事情全部由自己完成,因此要求继承该房屋全部份额。诉讼中,朱大提交了朱先生的自书遗嘱。弟弟朱二认为,遗嘱无效,不同意朱大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后发现,该遗嘱只有朱先生一人签名,并无见证人见证,其内容也不尽规范,是不规范的遗嘱,其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定。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按照老人生前意愿分别继承该房屋。

南沙法院受访法官表示,遗嘱订立是一件私密性极强的事情,有时候因为订立人不具备订立条件、订立时间久远、见证人不适格、或者财产处理范围错误等原因导致遗嘱存在瑕疵、遗嘱订立不规范,甚至造成订立的遗嘱得不到应有的效力,逝者的真实意愿无法得到证实,家庭也因此关系紧张、破裂。

遗嘱订了也可能遗愿难了

即便遗嘱规范有效,他人不配合,同样会导致逝者遗愿难了。

冯氏夫妇共同生育了五名子女,原告小林是其小儿子。早在2002年冯氏夫妇就分别立下了遗嘱,其名下拥有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原告小林取得,并到番禺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冯氏夫妇分别于2014年去世,小林认为其因公证遗嘱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份额,现想将该房屋过户,此时,他的兄弟姐妹却不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小林将他的兄弟姐妹告上法庭。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认为冯氏夫妇的遗嘱得到公证处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而各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相反遗嘱和证据证明该公证遗嘱无效,所以法院认为冯氏夫妇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该房屋应该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继承。目前该案已生效。但小林也因此与其他兄弟姐妹在法庭上吵得不可开交深深伤害了兄妹感情。

实践中,继承人认为订立的遗嘱不公正或与平时的交流不一致,原本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没有继承的权利,便会出现不愿按照遗嘱办理继承的情况,从而引发纠纷。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原告便有证明该遗嘱有效的义务。而现实中,原告又往往不在遗嘱订立的现场,不清楚遗嘱订立的时间和现场情况,因此举证相对较难。

法官提醒:规范遗嘱订立是减少纠纷的有效途径

南沙法院法官表示,提高订立遗嘱的意识很有必要。做好订立遗嘱的工作,可相对减少继承纠纷案件的发生。

有效的遗嘱一方面是对遗产明确有效的划分,有助于减少此类纠纷;另一方面,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也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法官说,目前,有效的订立遗嘱有以下形式: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容易涉及举证难、真伪难辨等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和真实性更容易得到大家的认可。所以,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通过合法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

对于经合法程序公证的遗嘱,子女家人都应当理性接受,尊重逝者遗愿,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血缘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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