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首宗被告人“认罪认罚上诉”案宣判:认罪动机不纯,二审加刑半年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04 21:24

被告人上诉后,检察机关随后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认罪动机不纯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记者今天(4月4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前,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上诉,引发检方抗诉。

2018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介绍: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本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Gia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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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宗被告人“认罪认罚上诉”案宣判:认罪动机不纯,二审加刑半年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04

被告人上诉后,检察机关随后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认罪动机不纯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记者今天(4月4日)从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广州市首宗“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前,姜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后上诉,引发检方抗诉。

2018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姜某某从2014年开始沾染毒品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8年6月社区戒毒期间,姜某某将一包晶状体物品贩卖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到案后,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姜某某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鉴于姜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天河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姜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姜某某表示没有异议。据此,天河区检察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姜某某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一审法院的采纳。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诉后,天河区检察院认为在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姜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认罪动机不纯,一审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遂依法提起了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理由,并提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姜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又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来协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认罪但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抗诉机关、支抗机关的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审判决刑满当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介绍:认罪认罚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创新性重大举措,本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面临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如何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等问题,从而为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编辑:Gia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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