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后发现墙壁漏水便拒付购房尾款 广州法院判了!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08 21:05

金羊网 记者董柳

辛苦买来二手房,到手却成“水帘洞”!家住广州市花都区的温先生就遇到了这件烦心事,几次和卖方沟通无果,一怒之下便要求银行暂停发放按揭贷款,不料却被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付清全部房款。装修时才发现房子漏水,买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购房尾款?卖方是否还应承担维修责任?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

2015年7月,温某以92.8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温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期房款42.8万元,剩余50万元房款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温某申请按揭贷款并取得了贷款银行出具的同贷书,双方办理了递件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于2015年9月24日登记至温某名下。

温某接收房屋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发现:原本贴了墙纸的房间墙壁存在多处渗水、漏水和发霉的痕迹,卫生间也漏水严重。温某立即将该情况告知李某并要求其维修,李某以房屋出售时不存在漏水问题、温某及家人已多次查看过房屋为由拒绝维修,温某即刻通知贷款银行暂停支付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之后,李某起诉要求温某立即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温某认为李某隐瞒房屋漏水事实,违约在先,提起反诉,要求李某修复房屋漏水部位、承担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房屋无法居住的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应依约支付房款。即使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现象,亦属于质量瑕疵担保的问题,买方应以正当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擅自停止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令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因房屋一经交付给买方即发现有漏水、渗水现象,买方亦及时通知了卖方,故房屋虽已交付使用,卖方仍应承担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故判令卖方对房屋漏水、渗水处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另因漏水、渗水对于正常使用房屋确有一定影响,房屋维修亦需要时间,综合考虑日常维修的时间、双方对于损失产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卖方承担房屋维修期间4个月的租金损失。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买方温某向卖方李某支付50万元房款及利息,卖方李某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案涉房屋的漏水、渗水部位予以修复,买方温某在卖方李某进行维修时承担开门、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维修费用由卖方李某支付,卖方李某向买方温某支付涉案房屋4个月的租金损失。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主审法官表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矛盾纠纷,对于卖方来说,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居住使用的条件,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不能置之不理甚至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对于已出售的房屋不仅应当承担瑕疵修复的违约责任,还应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对于买方来说,在购买前应当实地查看房屋,全面、仔细检查和了解房屋的各项情况,在收房后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以正当、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权利,否则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辑: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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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过户后发现墙壁漏水便拒付购房尾款 广州法院判了!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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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买来二手房,到手却成“水帘洞”!家住广州市花都区的温先生就遇到了这件烦心事,几次和卖方沟通无果,一怒之下便要求银行暂停发放按揭贷款,不料却被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付清全部房款。装修时才发现房子漏水,买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购房尾款?卖方是否还应承担维修责任?经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广州中院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

2015年7月,温某以92.8万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涉案房屋。合同签订后,温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期房款42.8万元,剩余50万元房款约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温某申请按揭贷款并取得了贷款银行出具的同贷书,双方办理了递件过户手续,房屋产权于2015年9月24日登记至温某名下。

温某接收房屋后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发现:原本贴了墙纸的房间墙壁存在多处渗水、漏水和发霉的痕迹,卫生间也漏水严重。温某立即将该情况告知李某并要求其维修,李某以房屋出售时不存在漏水问题、温某及家人已多次查看过房屋为由拒绝维修,温某即刻通知贷款银行暂停支付房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之后,李某起诉要求温某立即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温某认为李某隐瞒房屋漏水事实,违约在先,提起反诉,要求李某修复房屋漏水部位、承担修复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房屋无法居住的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已交付买方使用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应依约支付房款。即使房屋存在漏水、渗水现象,亦属于质量瑕疵担保的问题,买方应以正当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擅自停止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令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

因房屋一经交付给买方即发现有漏水、渗水现象,买方亦及时通知了卖方,故房屋虽已交付使用,卖方仍应承担房屋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故判令卖方对房屋漏水、渗水处予以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另因漏水、渗水对于正常使用房屋确有一定影响,房屋维修亦需要时间,综合考虑日常维修的时间、双方对于损失产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卖方承担房屋维修期间4个月的租金损失。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买方温某向卖方李某支付50万元房款及利息,卖方李某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案涉房屋的漏水、渗水部位予以修复,买方温某在卖方李某进行维修时承担开门、提供维修便利等协助义务,维修费用由卖方李某支付,卖方李某向买方温某支付涉案房屋4个月的租金损失。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主审法官表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出现矛盾纠纷,对于卖方来说,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居住使用的条件,在出售房屋时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质量瑕疵,不能置之不理甚至刻意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对于已出售的房屋不仅应当承担瑕疵修复的违约责任,还应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对于买方来说,在购买前应当实地查看房屋,全面、仔细检查和了解房屋的各项情况,在收房后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以正当、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权利,否则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辑: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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