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黎楚君报道:4月11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叶某某不服“开四停四”行政处罚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叶某某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该案为广州市首宗针对“开四停四”限行的行政诉讼案。
2018年11月14日20时17分,叶某某驾驶中山号牌小型汽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广州市广州大道北同和街道路段(南向北)行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动监控设备拍照取证。另据自动监控设备所提供图像资料显示,涉案车辆于2018年11月10日在广州市人民北路军区总医院路段(南向北)行驶被监控拍摄。由于上述路段均在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路段,且涉案车辆违反了“开四停四”限行规定,广州市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
广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交通管理措施。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发布“开四停四”的车辆通行管理措施,且相应路段均设置有“开四停四”交通标志,该标志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信号范畴,车辆应按照该交通标志行驶。涉案车辆在2018年11月10日进入限行区域行驶后,原告驾驶该车辆于当月14日再次进入限行区域,违反了“开四停四”交通标志指示,被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还指出,原告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认为该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告查明原告违法事实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本案处罚决定对原告处两百元罚款并记3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且该处罚并无明显不当的情形,原告认为被告处罚金额过高与记分不当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涉案路段已设置明确清晰的“开四停四”交通标志,原告关于被告未尽告知义务的意见与事实并不相符。因此,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