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 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吴晓娴 发表时间:2019-04-18 09:17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其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1日。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草案还有多个创新亮点,包括要求公安机关组织校园周边单位、个体商户及群众组织成立联防组织,保障校园安全。在全国率先规定学校要建立以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智能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体系,视频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新快报记者 吴晓娴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

  根据教育规律,草案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及专门法治教育。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此外,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组织校园周边单位、个体商户及群众成立联防组织

  近年来,校园周边伤害学生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每日应当定时对城镇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在上下学时段对校园门口及学校周边进行治安巡查;反恐防暴形势严峻、学生欺凌现象频繁、治安复杂地区的上下学时段,校门50米内应有民警重点守护。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

  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安全区域内出现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作出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学校视频图像采集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草案还率先在全国规定学校要建立以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智能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体系。

  支持和督促辖区学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人工智能、人脸和车辆图像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学校安全管理现代化。

  门卫值班室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应当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草案的第9条确定了学校安全经费占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高校学费的比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公办中小学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5%;公办高等学校不低于生均学费的1%;公办技工院校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2.5%;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比例应当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比例。

  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值守照管

  草案将解决中小学要区分教育教学时间与非教育教学时间问题,明确不同时段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属于中小学非教育教学时间的是: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之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课间,但中小学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假、暑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的时间;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中小学在非教育教学时间采用视频监控和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对校园进行安全巡查的管理措施。

  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关照幼儿。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做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学生监护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在中小学、幼儿园放学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之前,监护人应通过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学生、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送校(园)前或离校(园)后的监护职责。

编辑:木东
数字报
广东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 可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吴晓娴  2019-04-18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4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在其官网公布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11日。草案首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提出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草案还有多个创新亮点,包括要求公安机关组织校园周边单位、个体商户及群众组织成立联防组织,保障校园安全。在全国率先规定学校要建立以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智能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体系,视频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新快报记者 吴晓娴

  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

  根据教育规律,草案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及专门法治教育。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此外,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组织校园周边单位、个体商户及群众成立联防组织

  近年来,校园周边伤害学生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每日应当定时对城镇学校校园周边安全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在上下学时段对校园门口及学校周边进行治安巡查;反恐防暴形势严峻、学生欺凌现象频繁、治安复杂地区的上下学时段,校门50米内应有民警重点守护。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商户及群众自治组织成立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在公安机关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环境。

  校园周边安全区域治安交通联防组织发现安全区域内出现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学校。联防组织及其成员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共建共治校园周边安全区域作出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学校视频图像采集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

  草案还率先在全国规定学校要建立以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智能安全管理与监控平台体系。

  支持和督促辖区学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人工智能、人脸和车辆图像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视频监控集成为核心的学校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平台体系建设,推进学校安全管理现代化。

  门卫值班室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应当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日。

  草案的第9条确定了学校安全经费占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高校学费的比例。要求学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公办中小学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5%;公办高等学校不低于生均学费的1%;公办技工院校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的2.5%;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比例应当不低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比例。

  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值守照管

  草案将解决中小学要区分教育教学时间与非教育教学时间问题,明确不同时段的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属于中小学非教育教学时间的是:上午早自习之前、中午放学之后至下午上课之前、下午放学之后至学校晚自习之前、晚自习之后;课间,但中小学按照规定组织的课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除外;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假、暑假;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做出防疫、安全防范等安排的时间;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非教育教学时间。

  中小学在非教育教学时间采用视频监控和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对校园进行安全巡查的管理措施。

  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关照幼儿。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做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学生监护人或者受委托第三人在中小学、幼儿园放学将学生(幼儿)带离学校之前,监护人应通过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告知学校并征得学校同意。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学生、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送校(园)前或离校(园)后的监护职责。

编辑: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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