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获政策支持 粤东西北新建工业项目优先入园选址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发表时间:2019-04-18 19:06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 肖乃花报道: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未来广东将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探索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整;并要求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旨在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

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意见》中明确指出,广东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

粤东西北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企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促进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次开发,从单一工业用途向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开发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经园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盘活利用园区低效建设用地

《意见》还要求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规范实施闲置土地置换,探索园区低效工业用地回收。

《意见》规定,对于自动失效或申请撤回的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优先调剂由所在地园区使用。

《意见》鼓励闲置工业用地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依照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意见》明确,未达到用地标准的工业项目可认定为低效工业项目,低效工业项目或项目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项目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的,其用地经由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

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

《意见》要求加强园区储备土地管理,并鼓励多种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必要前期开发,但不得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鼓励各园区按照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租赁等供应方式,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经出租方同意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

《意见》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要求探索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整备,鼓励利用集体土地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通过托管方式,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委托产业运营机构)为实施主体,将园区内产业落后、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和产业招商,实现集体土地的规模化统筹开发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一次性或分期方式获得相关收益。在符合园区规划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利用留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为园区提供配套的商业、服务业开发建设。

《意见》对产业项目准入门槛,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强化产业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规范实施年度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监管责任以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均有明确规定。

编辑:Giab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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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获政策支持 粤东西北新建工业项目优先入园选址
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2019-04-18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 肖乃花报道:省自然资源厅日前制定并印发了《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未来广东将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探索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整;并要求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旨在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

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意见》中明确指出,广东积极引导产业入园集聚发展,鼓励工业项目改造升级,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鼓励兼容用途使用土地。

粤东西北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优先在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选址,园区内优先安排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的产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企业在符合规划及安全标准、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促进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二次开发,从单一工业用途向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功能混合开发转型,依法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

经园区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工业用途管理。

盘活利用园区低效建设用地

《意见》还要求加快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规范实施闲置土地置换,探索园区低效工业用地回收。

《意见》规定,对于自动失效或申请撤回的无效用地批准文件,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优先调剂由所在地园区使用。

《意见》鼓励闲置工业用地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依照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意见》明确,未达到用地标准的工业项目可认定为低效工业项目,低效工业项目或项目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项目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的,其用地经由批准出让的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土地剩余年期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回。

严格产业项目用地供应前置条件

《意见》要求加强园区储备土地管理,并鼓励多种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必要前期开发,但不得从事政府融资、土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二级开发业务。鼓励各园区按照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租赁等供应方式,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租方可凭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有关规划、报建等手续;在租赁期内,经出租方同意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

《意见》鼓励园区集体土地创新利用,要求探索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整备,鼓励利用集体土地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鼓励通过托管方式,由园区管理机构(或委托产业运营机构)为实施主体,将园区内产业落后、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土地清理及前期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和产业招商,实现集体土地的规模化统筹开发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协议一次性或分期方式获得相关收益。在符合园区规划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利用留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为园区提供配套的商业、服务业开发建设。

《意见》对产业项目准入门槛,规范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强化产业项目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规范实施年度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监管责任以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等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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